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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白云电器: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2017-12-15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an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Hong Kong  Tokyo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31、33、36、37 层 邮政编码:100022
          31,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8610) 5957 2288 传真/Fax:(86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致: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白云电器”、“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特聘专项法
律顾问,于 2017 年 9 月 29 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白云电器
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于
2017 年 10 月 18 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
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
2017 年 12 月 1 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
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上
合称“本所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17 年 12 月 5 日的口头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
本所就相关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现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白云
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
见书(三)》(以下简称“本补充意见书”)。

    本补充意见书与前述法律意见书是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本补充意见书中未
发表意见的事项,则以前述法律意见书为准;本补充意见书中所发表的意见与前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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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法律意见书有差异的,或者前述法律意见书未披露或未发表意见的,则以本补
充意见书为准。本补充意见书声明事项,除本补充意见书另有说明外,与前述法
律意见书所列声明事项一致,在此不再赘述。

       本补充意见书中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外,与其在本所已
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

       本所的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 反馈意见第一题:申请材料显示资产经营公司过世股东的继承手续尚
在办理当中,请进一步确定继承手续的办理状态。

       截至本补充意见书出具之日,相关资产经营公司股权继承手续的办理进展、
继承人相关信息具体如下:

序号    所在公司   过世股东    继承人            继承方式           继承手续办理进展

1       桂林容坤    黎道招    配偶吴竹华         单独继承       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配偶喻铁阶        继承 3/4 份额
2       桂林容慧    陈星纺                                      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其子吴智用        继承 1/4 份额

                              配偶王素萍        继承 1/2 份额
3       桂林容兴    俸顺华                                      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其女俸璇         继承 1/2 份额

                               其子王凯         继承 1/2 份额
4       桂林容瞻     王锋                                       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配偶黄艳萍        继承 1/2 份额

5                   彭光树    配偶秦润姑         单独继承       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廖德生的配偶李玉姣已就遗
                                                                产继承问题以廖荣芳、廖文
                              其女廖荣芳        继承 1/2 份额
                                                                芳为被告向桂林市秀峰区人
        桂林容飞                                                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
6                   廖德生
                                                                判决确认以廖德生名义取得
                                                                的桂林容飞股权属于李玉姣
                              其女廖文芳        继承 1/2 份额
                                                                与廖德生的夫妻共同财产,
                                                                李玉姣拥有 50%的份额

       如前所述,截至本补充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廖德生的股权继承手续尚未办理
完毕之外,黎道招、陈星纺、俸顺华、王锋、彭光树的股权继承手续均已办理完
毕。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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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廖德生的继承人提供的廖德生所立的遗嘱,廖德生持有桂林容飞的股权
及因股权衍生的所有财产权益由其女儿廖荣芳、廖文芳各自继承二分之一。廖荣
芳、廖文芳及廖德生的配偶李玉姣均在遗嘱上签字确认,且该遗嘱经广西桂强律
师事务所及桂林市秀峰区甲山街道办事处矮山塘村民委员会见证。根据李玉姣提
供的《民事起诉状》并经本所律师对廖荣芳、廖文芳及李玉姣进行访谈,知悉李
玉姣现对遗嘱内容存在异议,要求按照法律规定取得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廖德生
生前持有的桂林容飞股权中归属于自己的部分。基于上述情况,过世股东廖德生
的股权继承存在纠纷。经本所律师对廖荣芳、廖文芳及李玉姣进行访谈,廖荣芳、
廖文芳及李玉姣均同意本次交易。李玉姣与廖荣芳、廖文芳之间关于廖德生遗产
继承的纠纷,属于关于遗产范围的纠纷,无论廖德生所持有桂林容飞的股权以何
种比例被继承,廖荣芳、廖文芳及李玉姣均同意按照法院判决的结果分配遗产,
均对本次交易不存在异议,且该股权继承纠纷系发生在桂林容飞层面,不影响桂
林容飞持有的桂容股权属于权属清晰的资产。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除廖德生的股权继承手续尚未办理完毕之外,黎
道招、陈星纺、俸顺华、王锋、彭光树的股权继承手续均已办理完毕;虽然桂林
容飞过世股东廖德生的股权继承存在纠纷,但无论廖德生所持有桂林容飞的股权
以何种比例被继承,廖荣芳、廖文芳及李玉姣均同意按照法院判决的结果分配遗
产,均对本次交易不存在异议,且该股权继承纠纷系发生在桂林容飞层面,不影
响桂林容飞持有的桂容股权属于权属清晰的资产。



    二、 反馈意见第二题:桂容厂改制不仅涉及股权转让问题,还涉及土地等
资产核销、债权债务等一系列问题,请披露是否已取得国资主管部门的确认文
件。

    桂林市人民政府国资委于 2017 年 12 月 6 日出具《关于桂林电力电容器有限
责任公司改制事项的确认函》,确认桂容厂已按照《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桂林电
力电容器总厂出售部分国有资产引入外来投资增资扩股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有关
问题的批复》完成改制,其股权设置、资产核销及债务债务的处理等符合法律、
法规和政策要求。桂容厂的改制过程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不存在国有资
产流失的情况。
                                   -3-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桂林市人民政府国资委已于 2017 年 12 月 6 日出
具了《关于桂林电力电容器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事项的确认函》,桂容厂的改制过
程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



    三、 反馈意见第三题:被代持人(隐名股东)在历史上存在股权转让的情
况,请独立财务顾问及律师对被代持人股权转让的情况进行核查,包括但不限
于对转让双方进行访谈、核查资金流水等。

    根据桂容及各资产经营公司提供的股东股权转让明细、相关协议及股权转让
价款支付凭证等材料,截至本补充意见书出具之日,被代持人在历史上存在股权
转让的情况具体如下:

    (一) 注册股东代持阶段被代持人进行的股权转让

  序号       转让方      受让方      转让出资额(元)      股权转让价款(元)

   1         袁湘纯      杨海荣          66,681.12                42,000

   2         刘志华       刘颖           16,670.28                  注

   3         杨端明      敬长寿          70,015.18                66,000

   4          王文       王丽珍          56,678.95               110,001

   5         李黎明      何日强          26,672.45                35,000

   6         唐剑刚       龙庆           10,002.17                15,000

    注:刘志华将其持有桂容的股权转让给刘颖的协议中未载明转让价款金额。经对刘志华、
刘颖进行访谈,二人均不记得该次股权转让的价款的具体金额,且相关支付凭证已遗失,但
二人均确认刘颖已向刘志华支付了股权转让价款。

    如上表所示,在 19 名注册股东代持股阶段,合计有 6 名被代持股东进行了
股权转让。

    针对前述第 1 项至第 3 项的股权转让,本所律师核查了与该等股权转让有关
的股权转让协议、相关部分收据或银行单据等材料,并对转让方与受让方就上述
股权转让的真实性、履行情况及是否存在争议进行了访谈;针对前述第 4 项至第
6 项的股权转让,本所律师核查了与该等股权转让有关的股权转让协议、相关收
据或银行单据等材料并对转让方或受让方王文、何日强、龙庆就上述股权转让的

                                      -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真实性、履行情况及是否存在争议进行了访谈,因未能与王丽珍、李黎明、唐剑
刚取得联系,本所律师未对王丽珍、李黎明、唐剑刚进行访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前述自然人之间股权转让的事实清晰,前述股权转
让均系转让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经平等、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受让方已向
转让方足额支付了股权转让价款,股权转让协议已经履行完毕,转让双方对该等
股权转让不存在争议或潜在争议。

       (二) 资产经营公司持股阶段被代持人进行的股权转让

     根据桂林容瞻的工商档案并经本所律师对相关代持人、被代持人进行访谈,
资产经营公司持股阶段,桂林容瞻层面发生的被代持人进行股权转让的情况如下:

     1、2012 年 10 月,桂林容瞻股权转让

     2012 年 10 月 11 日,姜贵与赵彦军、雷琼艳、吴维柏、吴永利签订《股权
转让协议》,将其所持桂林容瞻 2.682%的股权(对应出资额 70,015.18 元)分别
转让予赵彦军、雷琼艳、吴维柏、吴永利,具体如下:

序号      转让方   受让方   转让股权占比     转让出资额(元) 股权转让价款(元)

 1                 赵彦军     0.766%             20,000             50,000

 2                 雷琼艳     0.958%            25,015.18          62,537.95
           姜贵
 3                 吴维柏     0.766%             20,000             50,000

 4                 吴永利     0.192%              5,000             12,500

     就本次股权转让,雷琼艳、吴维柏、吴永利分别与赵彦军签署了《股权委托
协议书》,将各自所受让的桂林容瞻的股权委托赵彦军代为持有。本次股权转让
完成后,赵彦军合计持有(包含代持)桂林容瞻 2.682%的股权(对应出资额
70,015.18 元)。基于前述事实,桂林容瞻就该次股权转让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时,
经工商登记的受让方仅为赵彦军一人。

     本所律师核查了姜贵与赵彦军、雷琼艳、吴维柏、吴永利签订的《股权转让
协议》以及雷琼艳、吴维柏、吴永利分别与赵彦军签署的《股权委托协议书》,
并对姜贵、吴维柏、吴永利进行了访谈。因赵彦军、雷琼艳不愿接受访谈,本所
律师未对赵彦军、雷琼艳进行访谈。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前述股权转让均系
转让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经平等、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受让方已向转让方
                                       -5-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足额支付了股权转让价款,股权转让协议已经履行完毕,转让双方对该等股权转
让不存在争议或潜在争议;雷琼艳、吴维柏、吴永利委托赵彦军代持是代持人与
被代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代持人与被代持人均认可代持关系,关于代持关系均
不存在争议或潜在争议。

    2、2015 年 1 月,桂林容瞻股权转让

    由于赵彦军因个人原因后续拟退出对桂林容瞻的持股,其于 2015 年 1 月 29
日与吴永利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桂林容瞻 2.682%股权(对应出资
额 70,015.18 元,该等股权中包含赵彦军代雷琼艳、吴维柏、吴永利持有的桂林
容瞻的股权)转让予吴永利。同日,赵彦军、雷琼艳、吴维柏分别与吴永利签订
《股权委托协议书》,委托吴永利代其持有桂林容瞻的股权。本次股权转让完成
后,吴永利合计持有(包含代持)桂林容瞻 2.682%的股权(对应出资额 70,015.18
元)。基于前述事实,桂林容瞻就此次股权转让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时,经工商登
记的受让方仅为吴永利一人。鉴于该次股权转让实质上为股权代持关系的变更,
因而受让方未向转让方支付转让价款。

    2015 年 2 月,桂林容瞻的被代持股东赵彦军、雷琼艳退出对桂林容瞻的持
股,从而与吴永利解除了代持关系。该等退股情况已于《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
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第二部分第五
题第(一)项中进行披露。

    2017 年 11 月 24 日,吴维柏与吴永利签署《股权代持解除协议》,双方同意
自该协议签订之日起解除代持关系,且双方应配合办理吴维柏成为桂林容瞻显名
股东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2017 年 12 月 1 日,桂林容瞻办理完成吴维柏成为桂
林容瞻显名股东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所律师核查了赵彦军与吴永利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赵彦军、雷琼艳、
吴维柏分别与吴永利签订的《股权委托协议书》以及吴维柏与吴永利签署的《股
权代持解除协议》及出具的确认函,并对吴维柏、吴永利进行了访谈。因赵彦军、
雷琼艳不愿接受访谈,本所律师未对赵彦军、雷琼艳进行访谈。经核查,本所律
师认为,赵彦军将其持有桂林容瞻的 2.682%股权转让予吴永利系股权代持关系

                                    -6-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的变更,未导致股权的实际归属发生变更,受让方未向转让方支付转让价款,转
让双方对该等股权转让不存在争议或潜在争议;雷琼艳、吴维柏、赵彦军委托吴
永利代持桂林容瞻的股权是代持人与被代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代持人与被代持
人均认可代持关系,关于代持关系均不存在争议或潜在争议;2015 年 2 月,赵
彦军、雷琼艳从桂林容瞻退股后,即解除了与吴永利的代持关系;2017 年 11 月,
吴维柏与吴永利解除代持关系,吴维柏成为桂林容瞻的显名股东;代持人与被代
持人关于股权代持关系的解除不存在任何争议或潜在争议。

     除上述披露的事实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第二部分第三题第(二)项
中披露的李勇军、王桂华、胡林芳、陆建生因解除代持关系而与其代持人发生的
股权转让外,资产经营公司持股阶段,不存在其他被代持人进行股权转让的情形。
根据白云集团出具的承诺函,如被代持人就本次交易针对桂容提出异议、其他权
利主张、诉讼或仲裁时,白云集团将对桂容可能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确保
桂容不会因为出现的纠纷、诉讼、仲裁遭受经济损失。



     四、 反馈意见第四题:申请材料显示,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中调减了异议
股东通过资产经营公司间接持有桂容的部分股权。请进一步核查并披露:1、调
减的标的资产是资产经营公司持有桂容的股权,无法明确特指至调减某一名间
接股东的持股,请进一步明确;2、被调减的资产经营公司股东后续有无诉讼风
险,如有风险,大股东有无出具兜底承诺。

     (一) 调减方案

     根据交易对方的股东会决议、交易对方的确认以及相关被代持人的确认,截
至本补充意见书出具之日,5 名资产经营公司的被代持股东明确不参与或尚未同
意本次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对所在资产经营   持有资产经营公
资产经营   5 名资产经营公司的                                     间接持有桂容的
                                  公司的出资额     司股权的比例
公司名称     被代持股东姓名                                       股权比例(%)
                                      (元)           (%)
桂林容兴   刘伯仁(吴振全代)      70,015.18        2.756%             0.052%

           黄开凡(莫阳生代)      70,015.18        3.026%             0.052%
桂林容高
           丁秋婵(莫阳生代)      70,015.18        3.026%             0.052%


                                      -7-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李栩(岳毅强代)    56,678.95       1.947%             0.042%
桂林容盛
           罗旭明(岳毅强代)   16,670.28       0.574%             0.012%

     桂林容兴持有标的公司 1.872%的股权。桂林容兴的股东层面,吴振全代刘
伯仁持有桂林容兴 2.756%的股权,间接对应桂容 0.052%的股权;其余股东持有
桂林容兴合计 97.244%的股权,间接对应桂容 1.820%的股权,该部分桂容股权
权属清晰、不存在代持,亦不存在争议或潜在争议。截至本补充意见书出具之日,
刘伯仁尚未同意本次交易。根据吴振全及桂林容兴出具的确认,吴振全代刘伯仁
持有的桂林容兴 2.756%的股权所间接对应的桂容 0.052%股权将不参与本次交易。
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桂林容兴的承诺以及桂林容兴及吴
振全出具的确认,并经白云电器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作出决议,桂林容兴
将其向白云电器出售的桂容股权比例从 1.872%调减为 1.820%,调减完成后,桂
林容兴向白云电器出售的桂容股权的比例为 1.820%,且该部分桂容股权权属清
晰,不存在争议或潜在争议。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桂林容兴仍持有桂容 0.052%
的股权,且桂林容兴持有桂容的股权数量等于刘伯仁通过吴振全持有的桂林容兴
股权所间接对应的桂容股权数量,吴振全将继续代刘伯仁持有桂林容兴的股权。
桂林容兴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股权转让对价将不包含吴振全代刘伯仁持有的桂
林容兴 2.756%的股权所间接对应的桂容 0.052%股权的对价,在桂林容兴向其股
东分配交易对价时,吴振全代刘伯仁持有的桂林容兴 2.756%的股权将不参与本
次分配。

     桂林容高持有标的公司 1.705%的股权。桂林容高的股东层面,莫阳生代黄
开凡持有桂林容高 3.026%的股权,莫阳生代丁秋婵持有桂林容高 3.026%的股权,
合计间接对应桂容 0.103%的股权。其余股东持有桂林容高合计 93.948%的股权,
间接对应桂容 1.602%的股权,该部分桂容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代持,亦不存
在争议或潜在争议。截至本补充意见书出具之日,黄开凡明确不参与本次交易,
丁秋婵尚未同意本次交易。根据莫阳生及桂林容高出具的确认,莫阳生代黄开凡、
丁秋婵持有的桂林容高 6.052%的股权所间接对应的桂容 0.103%股权将不参与本
次交易。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桂林容高的承诺、黄开凡
不参与本次交易的意见以及桂林容高、莫阳生出具的确认,并经白云电器第五届
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作出决议,桂林容高将其向白云电器出售的桂容股权比例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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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1.705%调减为 1.602%,调减完成后,桂林容高向白云电器出售的桂容股权的比
例为 1.602%,且该部分桂容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争议或潜在争议。在本次交
易完成后,桂林容高仍持有桂容 0.103%的股权,且桂林容高持有桂容的股权数
量等于黄开凡、丁秋婵通过莫阳生持有的桂林容高股权所间接对应的桂容股权数
量,莫阳生将继续代黄开凡、丁秋婵持有桂林容高的股权。桂林容高在本次交易
中获得的股权转让对价将不包含莫阳生代黄开凡、丁秋婵持有的桂林容高合计
6.052%的股权所间接对应的桂容 0.103%股权的对价,在桂林容高向其股东分配
交易对价时,莫阳生代黄开凡、丁秋婵持有的桂林容高 6.052%的股权将不参与
本次分配。

    桂林容盛持有标的公司 2.144%的股权。桂林容盛的股东层面,岳毅强代罗
旭明持有桂林容盛 0.574%的股权,岳毅强代李栩持有桂林容盛 1.947%的股权,
合计间接对应桂容 0.054%的股权。其余股东持有桂林容盛合计 97.479%的股权,
间接对应桂容 2.090%的股权,该部分桂容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代持,亦不存
在争议或潜在争议。截至本补充意见书出具之日,罗旭明明确不参与本次交易,
李栩尚未同意本次交易。根据岳毅强及桂林容盛出具的确认,岳毅强代罗旭明、
李栩持有的桂林容盛 2.521%的股权所间接对应的桂容 0.054%股权将不参与本次
交易。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桂林容盛的承诺、罗旭明不
参与本次交易的意见以及桂林容盛、岳毅强出具的确认,并经白云电器第五届董
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作出决议,桂林容盛将其向白云电器出售的桂容股权比例从
2.144%调减为 2.090%,调减完成后,桂林容盛向白云电器出售的桂容股权的比
例为 2.090%,且该部分桂容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争议或潜在争议。在本次交
易完成后,桂林容盛仍持有桂容 0.054%的股权,且桂林容盛持有桂容的股权数
量等于罗旭明、李栩通过岳毅强持有的桂林容盛股权所间接对应的桂容股权数量,
岳毅强将继续代罗旭明、李栩持有桂林容盛的股权。桂林容盛在本次交易中获得
的股权转让对价将不包含岳毅强代罗旭明、李栩持有的桂林容盛合计 2.521%的
股权所间接对应的桂容合计 0.054%的股权的对价,在桂林容盛向其股东分配交
易对价时,岳毅强代罗旭明、李栩持有的桂林容盛合计 2.521%的股权将不参与
本次分配。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前述调减方案能够明确至调减某一名间接股东的

                                  -9-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持股。

    (二) 被调减的资产经营公司股东后续有无诉讼风险,如有风险,大股东
有无出具兜底承诺

    根据桂林容乾等 17 家资产经营公司的公司章程,经相应资产经营公司代表
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则该资产经营公司的资产可以对外转让。除包
含 5 名资产经营公司的被代持股东在内的 23 名资产经营公司股东外,各资产经
营公司的其他股东均同意资产经营公司向白云电器出售其所持有的桂容股权,并
签署了资产经营公司的股东会决议,且同意资产经营公司向白云电器出售其所持
有的桂容股权的资产经营公司股东所持有相应资产经营公司表决权的比例均已
超过相应资产经营公司股东全部表决权的三分之二。据此,桂林容乾等 17 家资
产经营公司关于向白云电器出售所持有的桂容股权的内部审议程序合法,相关决
议有效。尽管该 5 名资产经营公司的被代持股东不参与或未同意本次交易,但不
影响其所在的资产经营公司股东会依据该资产经营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地
作出关于出售桂容股权的决议,不影响相应资产经营公司依照合法程序处分其持
有的桂容的股权。

    尽管有上述事实作为依据并经本所律师基于上述事实作出论证和判断,但不
排除可能发生该 5 名资产经营公司的被代持股东依其自身理解就本次交易提出
异议、其他权利主张、诉讼或仲裁的情形。为了避免该 5 名资产经营公司的被代
持股东依其自身理解就本次交易提出异议、其他权利主张、诉讼或仲裁时给本次
交易带来的潜在影响,经白云电器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作出决议,桂林容
兴、桂林容高、桂林容盛相应调减了其出售给白云电器的桂容股权比例,以确保
向白云电器出售的桂容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争议或潜在争议,确保该 5 名资产
经营公司的被代持股东依其自身理解可能提出的异议、其他权利主张、诉讼或仲
裁不会对本次交易的批准和实施造成影响。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桂林容兴仍持有
桂容 0.052%股权,对应吴振全代刘伯仁持有的桂林容兴股权所对应的桂容股权;
桂林容高仍持有桂容 0.103%股权,对应莫阳生代黄开凡、丁秋婵持有的桂林容
高股权所对应的桂容股权;桂林容盛仍持有桂容 0.054%股权,对应岳毅强代李
栩、罗旭明持有的桂林容盛股权所对应的桂容股权。

    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白云集团出具的承诺函,如被
                                 - 10 -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调减的资产经营公司股东就本次交易针对桂容提出异议、其他权利主张、诉讼或
仲裁时,白云集团将对桂容可能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确保桂容不会因为出
现的纠纷、诉讼、仲裁遭受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被调减的资产经营公司股东可能会依其自身理解
就本次交易针对桂容提出异议、其他权利主张、诉讼或仲裁;白云集团已出具了
关于承担桂容因出现纠纷、诉讼、仲裁而遭受的经济损失的兜底承诺,以确保桂
容不会因为被调减的资产经营公司股东提出的纠纷、诉讼、仲裁遭受经济损失。



    五、 反馈意见第五题:1、湖州容睿获得桂容股权的资金来源于白云集团,
请独立财务顾问及律师核查湖州容睿与白云集团之间是否存在代持关系;2、请
进一步明确桂容未来股权激励的模式。

    (一) 关于湖州容睿的代持核查

    根据湖州容睿与白云集团签订的借款协议、湖州容睿的合伙协议、湖州容睿
及白云集团出具的确认函并经本所律师对湖州容睿、白云集团进行访谈,本所律
师认为,湖州容睿的合伙人不存在代白云集团持有湖州容睿合伙份额的情形,湖
州容睿不存在代白云集团持有桂容股权的情形,湖州容睿与白云集团之间仅为债
权债务关系,白云集团不对湖州容睿享有任何权益,亦不对湖州容睿持有桂容的
4.411%股权享有任何权益。

    白云集团一直以来均支持桂容的员工持股。在桂容厂于 2006 年改制为有限
责任公司时,白云集团即向当时桂容厂的职工提供了合计 2,804.09 万元借款用于
职工购买桂容厂的净资产。2017 年,为解决职工股东从资产经营公司退股后导
致的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及其持股比例不一致的问题以及桂容账上的其他应收
款问题,湖州容睿收购了 17 家资产经营公司持有桂容的 4.411%股权,并应向 17
家资产经营公司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合计 18,833,834.58 元。为解决股权转让价款
的缺口,白云集团同意向湖州容睿提供 18,833,834.58 元的借款。将来激励对象
获得湖州容睿的合伙份额后,激励对象需要承担对湖州容睿的实缴出资义务,湖
州容睿将以其获得的合伙人出资款向白云集团清偿借款。



                                    - 11 -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二) 桂容未来股权激励的模式

    根据桂容的确认,桂容未来进行股权激励时,将由激励对象通过认购湖州容
睿新增合伙份额或者受让湖州容睿现有合伙人持有的湖州容睿合伙份额的方式
成为湖州容睿的合伙人,并通过湖州容睿间接持有桂容的股权。

    截至本补充意见书出具之日,桂容尚无明确的股权激励安排。



    六、反馈意见第六题:白云集团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控制
的企业,请核查并进一步披露白云集团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是否构成同
业竞争。

    (一) 白云集团控制的其他企业情况

    根据白云集团的确认,白云集团为控股型公司,主营投资业务。截至本补充
意见书出具之日,白云集团直接投资了 11 家控股子公司(包括桂容),除桂容外
的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营业务如下表所示:
           序                  直接及间接
业务类型         子公司名称                                主营业务
           号                    持股比例
                广州市世科高
           1    新技术有限公     100%         场地租赁(不含仓储);房屋租赁
                司
                广州市世科高                  场地租赁(不含仓储);房屋租赁;科
           2    新技术企业孵     100%         技中介服务;科技项目代理服务;科技
                化器有限公司                  信息咨询服务
                广东尚泓投资                  企业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不含许
           3                     100%
 投资型         有限公司                      可审批项目)
                广东泓殿投资
           4                     100%         企业自有资金投资
                有限公司
                BPG 国际贸易
           5                      70%         电气机械设备出口贸易
                股份有限公司
                                              电气机械设备出口贸易,高新技术研发
                英国白云电力
           6                     100%         合作的咨询服务与电力综合解决方案提
                有限责任公司
                                              供商
                                              能源管理服务;节能技术开发服务;节
                广州明德电力                  能技术咨询、交流服务;节能技术转让
 服务型    7                     100%
                有限公司                      服务;太阳能发电站运营;电力供应;
                                              售电业务
                广州市明志五
                                              生产、销售扬声器五金配件、各类五金
 生产型    8    金制品有限公      52%
                                              配件、钣金件
                司



                                     - 12 -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南京电气(集
            9    团)有限责任公         100%         生产、销售钢化玻璃绝缘子、高压套管
                 司
                 南京电气科技
           10                           100%         原材料采购;绝缘子包装
                 有限公司

    1、 白云集团的投资型子公司与白云电器不存在同业竞争

    白云集团的六家投资型子公司的主营业务多为项目投资,未生产实物产品,
亦不涉及采购、生产、销售等环节,与白云电器的主营业务存在显著差异,分属
于完全不同的行业。因此,白云集团的投资型子公司与白云电器不存在同业竞争。

    2、 白云集团的服务型子公司与白云电器不存在同业竞争

    白云集团的服务型子公司广州明德电力有限公司主营能源管理及节能技术
开发服务,与白云电器的主营业务存在显著差异,分属于完全不同的行业。因此,
白云集团的服务型子公司与白云电器不存在同业竞争。

    3、 白云集团的生产型子公司与白云电器不存在同业竞争

    广州市明志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属于金属制品行业,与白云电器分属不同领域,
二者的主营业务和主营产品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同业竞争。

    虽然南京电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京电气集团”)、南京电
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电气科技”)的产品都应用于电力行业,但南
京电气集团、南京电气科技在主营业务、主要产品、应用领域及行业类别等方面
与白云电器均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同业竞争。南京电气集团、南京电气科技与
白云电器的业务对比情况如下:

                         白云电器                          南京电气集团、南京电气科技

主营
        中压成套开关设备、低压成套开关设备            钢化玻璃绝缘子
产品
产品
        用作接受和分配电能和对运行电路实行自          用于 110kV 以上的高压输电线路,起
主要
        动关合控制、切断故障保护                      到输电线和铁塔之间的绝缘保护作用
用途
细分
        C3823 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                    C3059 其他玻璃制品制造
行业
        社会电力用户(工业企业、公建设施等)
主要                                                  电网公司(国家电网、中国南方电网有
        收入占比 60%以上,其次为电网与电厂客
客户                                                  限责任公司、巴西电网、印度电网)
        户
   注:上述细分行业分类源于 2017 年修订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


                                            - 13 -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具体而言,白云电器主营产品的功能用途、原材料、技术原理等均与南京电
气集团和南京电气科技的主营产品存在显著差异,具体如下:

    (1) 白云电器的主营产品为中、低压成套开关设备,主要用途为:①接
受和分配电能;②对电路与设备进行控制、保护、测量和监控,广泛应用于冶金
化工、石油石化、大型工业、轨道交通、建筑场馆、电力电网等领域的配电设施
中。产品的主要原材料为断路器、互感器等元器件及铜材、钢材;核心技术为灭
弧技术、设计技术、生产技术、装配技术及检验检测技术等。

    (2) 南京电气集团、南京电气科技的主营产品为钢化玻璃绝缘子,其原
材料为纯碱、石英砂等矿石,该产品由自制的玻璃件半成品与外购的铁帽、钢脚
通过水泥胶装而形成。其中,玻璃件由纯碱、石英砂和碳酸钾及其他化学配料在
窑炉中通过液化气烧制、冲压而成;铁帽、钢脚则为锻打和铸造类钢铁件。核心
加工技术为绝缘玻璃的高温融烧技术,产品主要使用在输电环节高压及以上电压
等级的输电线路上,在输电线和铁塔之间起绝缘保护作用,以防止电能通过铁塔
传输到地面造成电能损耗、安全事故及输电中断,其主要应用在 110kV 以上电
压等级(包括 110kV、220kV、500kV、1,000kV 等高压、超高压、特高压等级)
的输电网中。

    (二) 白云集团及其股东出具的承诺

    白云集团及其股东胡德良、胡德宏、胡德健、胡德才、伍世照均已出具了关
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本公司/本人未投资于任何与上市公司存在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公司、企
业或其他经营实体,未经营也没有为他人经营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类似的业务;本
公司/本人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今后本公司/本人或本公司/本人届时控股
或实际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也不会以任何方式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
间接参与任何导致或可能导致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直接或间接产生竞争的业务
或活动,亦不生产任何与上市公司产品相同或相似的产品。

    2、若上市公司认为本公司/本人或本公司/本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企业
或其他经营实体从事了对上市公司的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本公司/本人将及时
转让或者终止、或促成本公司/本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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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体转让或终止该等业务。若上市公司提出受让请求,本公司/本人将无条件按公
允价格和法定程序将该等业务优先转让、或促成本公司/本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
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将该等业务优先转让给上市公司。

   3、如果本公司/本人或本公司/本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
实体将来可能获得任何与上市公司产生直接或者间接竞争的业务机会,本公司/
本人将立即通知上市公司并尽力促成该等业务机会按照上市公司能够接受的合
理条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上市公司。

   4、本公司/本人将保证合法、合理地运用股东权利,不采取任何限制或影响
上市公司正常经营的行为。

   5、如因本公司/本人或本公司/本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
实体违反本承诺而导致上市公司遭受损失、损害和开支,将由本公司/本人予以
全额赔偿。”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白云集团控制的其他企业与白云电器不构成同业
竞争。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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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宋晓明



                                             经办律师:

    张一鹏



                                             经办律师:

                                                           吕玮璐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