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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北部湾旅: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8-07-13  

						证券代码:603869              证券简称:北部湾旅          公告编号:临 2018-045

 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25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7/19      -               2018/7/20         2018/7/20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18 年 5 月 25 日的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7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348,806,268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
金红利 0.25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87,201,567.0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7/19       -              2018/7/20         2018/7/20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派发现金红利的股东外,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
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
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新奥能源供应链有限公司、张滔、北京亿恩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博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按相关规则自行派发。
3. 扣税说明
    (1)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
85 号)》、 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
101 号)》有关规定,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
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5 元;
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
金红利人民币 0.25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
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
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
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异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
85 号)》有关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
币 0.225 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
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
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
的税率统一由本公司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22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
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
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
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
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
率由本公司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225 元。
    (5)对于其他持本公司股票的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本公司不代扣代缴企
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发
放现金红利为每股税前人民币 0.25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16-2595752


特此公告。

                                       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7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