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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鼎胜新材: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2018-12-1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正在履
行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胜新材”、“上市公司”、“公
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对公司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来的运行
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张宁、金田

    (三)现场检查时间

    2018 年 12 月 1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12 日

    (四)现场检查人员

    金田、金波

    (五)现场检查手段

    1、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访谈;

    2、察看上市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
    3、查看公司自上市以来的“三会”文件;

    4、查阅和复印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凭证、募集资金账户余额明细等资料;

    5、查阅公司上市以来建立的有关内控制度文件;

    6、核查公司上市以来发生的关联交易、对外投资资料。


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项及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鼎胜新材建立了较为完善
的法人治理结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得到贯彻执行,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
要求履行职责,公司治理机制有效地发挥了作用;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和权责分配
科学合理,对部门或岗位业务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应责任等规定明确合规,
风险评估和控制措施得到有效执行;公司上市以来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
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会议记录及其他会
议资料保存完整,会议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董事或监事签名确认。

    (二)信息披露情况

    根据对公司三会文件、会议记录的检查,并通过与指定网络披露的相关信息
进行对比和分析,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公司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
情况

    经核查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交易及资金往来情况,
并与公司高管人员、财务部门负责人等进行访谈,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
之日,鼎胜新材资产完整,人员、机构、业务、财务保持独立,不存在关联方违
规占有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经核查,鼎胜新材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分
别与专户开立银行及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保荐机构核对了募
集资金专户对账单及使用明细台账,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鼎胜新材募集资
金已按照既定的规划用途使用。在募集资金使用过程中,鼎胜新材制定了募集资
金使用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重大
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和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亦不存在其他违反《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根据公司章程等内部相关制度、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信息披露文件,以
及相关人员的访谈,保荐机构认为,鼎胜新材已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
资的决策权限和决策机制进行了规范,相关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不
存在重大违法违规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经营状况

    根据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访谈,了解近期行业和市场变化情况以及公司经营
情况,查阅公司半年度及三季度财务报告,保荐机构认为,鼎胜新材经营模式、
经营环境并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治理及经营管理状况正常。

    (七)保荐机构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工作,有关人员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章制度的学习,持续做好信息的披露与监
管工作。


四、是否存在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鼎胜新材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过程当中,公司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为本次
现场检查提供了必要的支持。

    本次现场检查为保荐机构独立进行,未安排其他中介机构配合工作。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中信证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有关要求,
对鼎胜新材认真履行了持续督导职责,经过本次现场核查工作,中信证券认为:
自上市以来,鼎胜新材在公司治理、内控制度、三会运作、信息披露、独立性、
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重要方面的运作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相关要求。

    鼎胜新材经营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我公司将持续关注鼎胜新材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并督促公司有效合理的使用募集资金。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 2018 年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张   宁




                         金   田




                                        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