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悦科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11-18
证券代码:603879 证券简称:永悦科技 公告编号:2017-037
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7 年 11 月 17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泉惠石化园区永悦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13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74,460,000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 51.708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傅文昌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
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9 人,出席 7 人,刘见生先生、付水法先生因公出差未出席;
2、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2 人,钟连结先生因公出差未出席;
3、本公司董事会秘书朱水宝先生出席本次会议;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
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A股 74,460,000 100 0 0 0 0
(二)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 案 议案名称 得票数 得票数占出 是
序号 席会议有效 否
表决权的比 当
例(%) 选
2.01 《关于选举傅文昌先生为公司非独立 74,460,000 100 是
董事的议案》
2.02 《关于选举陈志山先生为公司非独立 74,460,000 100 是
董事的议案》
2.03 《关于选举陈泳絮女士为公司非独立 74,460,000 100 是
董事的议案》
2.04 《关于选举付水法先生为公司非独立 74,460,000 100 是
董事的议案》
2.05 《关于选举朱水宝先生为公司非独立 74,460,000 100 是
董事的议案》
2.06 《关于选举徐伟达先生为公司非独立 74,460,000 100 是
董事的议案》
2、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 案 议案名称 得票数占出 是 否
得票数
序号 席会议有效 当选
表决权的比
例(%)
3.01 《关于选举刘见生先生为公司独立董 74,460,000 100 是
事的议案》
3.02 《关于选举邹友思先生为公司独立董 74,460,000 100 是
事的议案》
3.03 《关于选举吴越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74,460,000 100 是
的议案》
(三)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 比例 票数 比例
(%) 数 (%) (%)
1 《关于公司监事会换 届 440,000 100 0 0 0 0
选举的议案》
2.01 《关于选举傅文昌先 生 440,000 100 0 0 0 0
为公司非独立董事的 议
案》
2.02 《关于选举陈志山先 生 440,000 100 0 0 0 0
为公司非独立董事的 议
案》
2.03 《关于选举陈泳絮女 士 440,000 100 0 0 0 0
为公司非独立董事的 议
案》
2.04 《关于选举付水法先 生 440,000 100 0 0 0 0
为公司非独立董事的 议
案》
2.05 《关于选举朱水宝先 生 440,000 100 0 0 0 0
为公司非独立董事的 议
案》
2.06 《关于选举徐伟达先 生 440,000 100 0 0 0 0
为公司非独立董事的 议
案》
3.01 《关于选举刘见生先 生 440,000 100 0 0 0 0
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3.02 《关于选举邹友思先 生 440,000 100 0 0 0 0
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3.03 《关于选举吴越先生 为 440,000 100 0 0 0 0
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以及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
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2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告。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赫、张伟丽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董事会,具有召集本次会议的资格,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