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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永悦科技: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8-05-19  

						证券代码:603879           证券简称:永悦科技              公告编号:2018-024



          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5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5/24          -              2018/5/25         2018/5/25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18 年 4 月 19 日的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7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44,000,00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5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21,600,000.0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5/24       -              2018/5/25        2018/5/25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现金红利的股东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

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

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

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

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傅文昌、陈志山、付文英、付水法、付秀珍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

《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

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

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5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一年)

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5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

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

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

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 (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
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

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规定,个人持有的本公司限售

股,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

税。对个人持有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

       (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

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

人民币 0.135 元。如 QFII 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

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4)对于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股东,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

按照 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35 元。

       (5)对于除个人、证券投资基金、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香港中央结算有限

公司账户股东、QFII 以外持有公司股份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发放现

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15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法务部

联系电话:0595-87259025


特此公告。

                                                        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