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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数据港:独立董事关于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2017-12-12  

						                  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作为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基于本
人的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的《关于选举公司董
事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罗岚、吴浩董事候选人提名程序合法有
效。
2、在了解了罗岚、吴浩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等情况后,
我们认为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
位职责的要求,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
惩戒,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及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的情况。
3、同意将《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
审议。


独立董事:




             材
                                           2017 年 12 月 11 日
                       上 海 数 据 港 股 份 有 限公 司

                 独 立 童 事 关于 童 事候 选 人 的独 立 意 见


                                                             》、
    根据 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以 下简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                                           (以 下
称 上市规则 )等 有关规定,作 为上海数据港股份有 限公司
     “    ”                                      上,基 于本
简称 公司 )的 独立董事 ,在 认真审阅相关材料 的基础
                                                    选举公司董
人的独 立判断,对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的 《关于
事 的议案》 ,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




l、   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罗岚 、吴浩董事候选人提名程序合法有
效。
                                                             后
  在 了解 了罗岚 、吴浩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 、工作实缋等情况
                                                                       ,

2、

                                                            聘岗
我们认为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 的条件 ,能 够胜任所
位职责的要求,未 受       证 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
                                                             及
惩戒,也 不存在 《公司法》、 《公司章程》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
被    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的情况 。
                                                           会
3、 同意将 《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
 审议 。


 独 立董事   :




                     篪乞




                                                         2o17年 12月 11日
                  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作为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基于本
人的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的《关于选举公司董
事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罗岚、吴浩董事候选人提名程序合法有
效。
2、在了解了罗岚、吴浩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等情况后,
我们认为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
位职责的要求,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
惩戒,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及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的情况。
3、同意将《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
审议。


独立董事:




                                           2017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