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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数据港: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暨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保荐总结报告书2020-03-17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
                                   暨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保荐总结报告书



    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据港”、“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
许可[2017]33 号文)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A 股)。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 52,650,000 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 7.80
元 , 共募集资金人民币 410,67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及信息披露费用
39,650,000.73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71,019,999.27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
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 2017 年 1 月 24 日出具
信会师报字[2017]第 ZA10067 号验资报告。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担任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由中信建投证券完成持
续督导工作。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中信建投证券出具本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暨首次公开
发行 A 股股票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意见如下: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
何质询和调查。


                                    1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3881.SH
注册资本                      人民币 210,586,508 元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 166 号
法定代表人                    罗岚
实际控制人                    上海市静安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联系人                        林丽霞(董事会秘书)、张晔侃(证券事务代表)
联系电话                      021-31762188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17 年 1 月 17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7 年 2 月 8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其他                          无

       三、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主要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2 号凯恒中心 B、E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俞康泽
联系电话                      021-68824642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              朱明强、俞康泽
其他                          无

       四、保荐工作概述

       本次发行完成后,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通
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从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对外担保、
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以及募集资金使用等方面对数据港进行持续督导。保荐机构
及保荐代表人对数据港的持续督导工作主要如下表所示:

                                          2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
                                                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制度,制定了
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
                                                相应的持续督导工作计划
计划
                                                已与公司签订《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与中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
                                                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数据港股
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
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
                                                协议》,该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
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的权利和义务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通过资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
                                                料审阅、现场检查、访谈沟通等多种方式对数
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据港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
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        持续督导期间,数据港未发生须按有关规定公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        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
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
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          持续督导期间,数据港不存在该等情况;相关
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        当事人未出现该等情况
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
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6、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        持续督导期间,无违法违规情况;相关当事人
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        无违背承诺的情况
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
                                                核查公司执行《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行
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为规范等相关制度的履行情况,相关制度及规
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范得到了有效执行
的行为规范等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        对数据港内控制度的设计、实施和有效性进行
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        了核查,检查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其内控制
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        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有效执行,推进了
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          公司的规范运行
等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
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详见“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
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
                                                意见”
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详见“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        意见”

                                            3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
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
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
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
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         详见“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
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           意见”
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2、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
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出现
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         该等情况
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1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 对现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进行核查,
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         不存在未履行承诺情况
证券交易所报告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
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
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
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
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
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股票上市
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
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
司出现《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
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
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
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
形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制定并执行了现场检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
                                                 查的相关工作计划,通过有效的现场检查推动
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持续督导工作的开展
17、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关人员未出现该等情
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
                                                 况
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

                                             4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
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
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
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
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
年同期下降 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
要求的其他情形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
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
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
关文件。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 数据港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包括律师、审计师根据交
易所的要求及时提供有关专业意见。

    七、 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                                        说明及处理情况
                      中信建投证券为数据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原
                  委派艾华先生、朱明强先生作为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持续督导期
                  限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18 年 4 月,中信建投证券原委派的艾华先生因工作变动,不再
保荐代表人变更
                  担任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确保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开展,
及其理由
                  中信建投证券委派俞康泽先生接替艾华先生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责任。
                      此次保荐代表人变更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持续督
                  导保荐代表人为俞康泽先生、朱明强先生,持续督导期限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其他事项          无。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数据港本次持续督导期间在
上交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
                                             5
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保荐机构认为,在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工
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了信息披露
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通过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认真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数据港
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
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
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数据港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十一、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6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暨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
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朱明强                          俞康泽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