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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域医学: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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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金域医学检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金域医学检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广州金域医学检验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

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所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州金域医学检验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

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
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
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
                                                      - 1 -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
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

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1.2019 年 3 月 15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

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2019 年 3 月 16 日,公司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议案、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

事项等内容。公司已按照有关规定对议案内容进行了披露。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临

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

    2019 年 3 月 15 日,公司独立董事朱桂龙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

就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股权激励事项的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征集时间结束后,本
次临时股东大会未征集到委托独立董事投票的股东。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根据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表、身份证明,出席本

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2 名。有关的授权委托书已于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置备于公司住所。经本所律师见证,股东提供的授权委

托书及其它相关文件符合形式要件,授权委托书有效。

    2、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已在公司制作的

签名表上签名。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股

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3、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4 月 8 日(周一)下午 14:30 在广

州市国际生物岛螺旋三路 10 号金域检验大楼召开。公司董事长梁耀铭主持本次

临时股东大会。有关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及资料均已提交出席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

    4、经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自 2019 年 4 月 8 日至 2019

年 4 月 8 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19 年 4 月 8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平台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4 月 8 日 9:15-15:00。

    5、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有效期间内,通

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总计 20 名。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9 年 4 月 4 日。经查验,出席公司本

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2 名,代表股份 178,917,39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9.0748%。经核查,上述股东均为 2019 年 4 月 4 日股权

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

记在册并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直接投票的股东共 20 名,代表股份 162,035,57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5.3879%。

    2.列席会议的人员

    除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外,列席会议的人员包

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

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经见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公司相关公告所述内容相

符,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没有对相关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

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

议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清点、

监票和计票。

    (二)经核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

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统计数据。

    (三)经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1.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

    1.1 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1.2 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1.3 审议通过了《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1.4 审议通过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标的股票来源、数量和分配》

    1.5 审议通过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

    1.6 审议通过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1.7 审议通过了《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的条件》

    1.8 审议通过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9 审议通过了《股票期权会计处理》

    1.10 审议通过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1.11 审议通过了《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1.12 审议通过了《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2.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

关事宜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贰份,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金域医学检验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陈    凯




                                             经办律师:

                                                               楼晶晶




                                                          2019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