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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吉祥航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吉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之法律意见书2018-01-19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上海吉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        邮编:20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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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零一八年一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吉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之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吉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吉祥航空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吉祥航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设立上海吉祥航空
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事项的专
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试点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发布
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信息披露工作指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
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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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
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必备的法律文件进
行公开披露,并就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吉祥航空向本所律师保证,其已经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
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
虚假、遗漏或隐瞒;递交给本所的文件上的签名、印章真实,所有副本材料和复
印件与原件一致。

     五、对于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
政府部门、吉祥航空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六、本所律师仅就与吉祥航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不对其他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七、本法律意见书阅读时所有章节应作为一个整体,不应单独使用,且本所
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八、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
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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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正   文

     一、     吉祥航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由原吉祥航空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25日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了股份有限
公司的注册登记。

     2015年5月8日,中国证监会下发《关于核准上海吉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835号),核准吉祥航空首次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A股)不超过6,800万股新股,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2015年5月2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关于上海吉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人
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交易的公告》(上证公告(股票)[2015]58号),批准公司股
票于2015年5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证券简称为“吉祥航空”,证券
代码为“603885”。

     2016年2月23日,中国证监会下发《关于核准上海吉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30号),核准吉祥航空非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股)不超过156,222,600股新股,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6个月内有
效。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持有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统一信
用代码为913100007867226104的《营业执照》,吉祥航空注册地址为中国(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康桥东路8号,法定代表人王均金,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79,701.3477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179,701.3477万元,公司类型为其他股份有
限公司(上市),经营范围为“国内(含港澳台)航空客货运输业务、国际航空
客货运输业务,航空配餐,飞机零配件的制造,日用百货,五金交电,纺织品,
电子产品,家用电器,文化用品,工艺美术品,化工原料(除危险品),金属材
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汽车配件的销售,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所律师认为,吉祥航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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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资格,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或其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吉祥航空
具备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一)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要内容

     2018年1月12日,吉祥航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上海吉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
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内容为:

     1、 参加对象

     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范围为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员工,参加对象在公司或下属子公司全职工作,领
取薪酬,并签订劳动合同。

     2、 资金来源

     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控股股东提供
的免息贷款等和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本员工持股计划初始拟筹集资
金总额上限为59,092.8万元(含),员工持股计划共59,092.8万份额,每份份额为1
元。任一持有人在任一时间点所持有本公司全部存续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
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具体持有
金额和份额根据购买股票的价格、数量和实际出资缴款金额确定。

     持有人应当按照认购份额按期、足额缴纳认购资金,员工持股计划的缴款时
间由公司根据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进展情况另行通知。

     持有人认购资金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则视为其自动放弃相应的认购权利,
其弃购份额由其他符合条件的参与对象申请认购,申请认购份额如多于弃购份额
的,由管理委员会确定认购人选和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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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股票来源

     公司股东大会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后6个月内,管理委员会通过二级市场购
买(包括但不限于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完成
标的股票的购买。

     4、存续期

     (1)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36个月,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
计划草案起算,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后自行终止。

     (2)本员工持股计划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6个月内,根
据员工持股计划的安排,完成股票的购买。

     (3)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2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
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
以延长。

     5、锁定期

     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为12个月。管理委员会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包括但不
限于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所获得的标的
股票的锁定期为12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名下
时起算。

     6、管理模式

     (1)持有人会议是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权力机构。所有持有人均
有权利参加持有人会议。

     (2)本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
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负责,是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与监督机构。管理委员会
由5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1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均由董事会提名候选人,
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
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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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计划草案,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
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二)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对照《试点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本所律师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逐项核查:

     1、根据公司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所查阅公司的相关公告,截至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在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时已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不存在利用员工持
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
一部分第(一)项“依法合规原则”的规定。

     2、根据公司监事会的确认,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
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公司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
的情形,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二)项“自愿参与原则”的规定。

     3、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
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三)项“风
险自担原则”的规定。

     4、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在公司
或公司下属子公司全职工作、领取薪酬、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骨干员工,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
分第(四)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规定。

     5、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的资金来
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控股股东提供的免息贷款等和法律、法规规定允
许的其他方式,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款第1项关于员工持股
计划资金来源的规定。

     6、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二级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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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购买(包括但不限于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
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款第2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的
规定。

     7、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36个月,
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并且员工持股计划成立之日起算。锁定期为
12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名下时起算。据此,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款第
1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持股期限的规定。

     8、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公司2018年1月11日的收盘价15.29元/
股来测算,本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约为3,864.8万股,涉及的股票数
量约占公司现有股本总额的2.15%,所持有的股票总数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单个员工所持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对应的公司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
的1%。最终标的股票的购买情况目前还存在不确定性,将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最
终持有的股票数量产生影响。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
权激励获得的股份。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
见》第二部分第(六)款第2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规模的规定。

     9、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权力机构
为持有人会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负责,是员工
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与监督机构。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计划草案,并在
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负责员工
持股计划的具体管理事宜。管理委员会将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计划以及《管理办法》管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并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安全,避免产生公司其他股东与员工持股计
划持有人之间潜在的利益冲突。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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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项的相关规定。

     10、经查阅《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对以下事项作
出了明确规定:

     (1)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2)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资金、股票来源;

     (3)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存续期、管理模式、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及表
决程序;

     (4)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5)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延长,员工发生不适合参加持股计划情
况时所持股份权益的处置办法;

     (6)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代表或机构的选任程序;

     (7)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员工所持有股份的处置办法;

     (8)其他重要事项。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
(九)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的相关
规定。



     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一)已履行的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会议文件以及在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公告,截至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公司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履行了如下程序:

     1、公司于2018年1月12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就拟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事宜充
分征求了员工意见,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八)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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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公司于2018年1月1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上海吉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上海
吉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符合
《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款、第(十一)款的规定。

     3、公司独立董事于2018年1月12日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事宜发表了独立意
见,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管理者和公司员工的积极
性,有利于公司长期、稳定发展,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
等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4、公司监事会于2018年1月12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上海吉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核实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全体监事就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名单进行了核实,认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拟定的持
有人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试点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其作为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全体监事就本
次员工持股计划事项发表了审核意见,认为公司不存在《试点指导意见》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内容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试点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强制员工参
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
者的利益共享机制,使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发展更紧密的结合,有利于进一步提
升公司治理水平,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
造性,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
(二)款及第三部分第(十)款的规定。

     5、公司于2018年1月13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公告了上述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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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决议等法
律文件,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十)项的规定。

     公司已聘请本所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符合《试点指导意见》
第三部分第(十一)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员工持股
计划已经按照《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二)尚需履行的程序

     根据《试点指导意见》,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尚需履行下列程序:

     1、公司应召开股东大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进行审议,股东大会
审议该议案时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股东大会作出决
议须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2、公司应召开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明确员工持股计划实施的具体事
项,并及时披露会议的召开情况及相关决议。



     四、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

     (一)目前已经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2018年1月13日,公司已经将董事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
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决议及审核意见等相关文件提交公告。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按照《试点指导意见》
第三部分的规定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尚需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试点指导意见》,随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推进,公司尚需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应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在召开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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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当披
露员工持股计划的主要条款。

     3、公司应当每月公告一次购买股票的时间、数量、价格、方式等具体情况。
公司应在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或将标的股票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名下的两个交
易日内,以临时公告形式披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等情况。

     4、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下列员工持股计划实施情况:

     (1)报告期内持股员工的范围、人数;

     (2)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3)报告期内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额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4)因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处分权利引起的计划股份权益变动情况;

     (5)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的变更情况;

     (6)其他应当予以披露的事项。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按照《试点
指导意见》的规定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尚
待按照《试点指导意见》等规定继续履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吉祥航空具备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三)吉祥航空已就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所必要的法定程序,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尚需取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
实施;

     (四)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吉祥航空已按照《试点指导意见》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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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就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的推进,吉祥航空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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