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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城地股份: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5-2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城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楼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城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城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城地建设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上海城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2019 年 4 月 29 日,
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19 年 4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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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登《上海城
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
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5 月 20 日下午 14:00 在上海市嘉定区外冈
镇汇富路 825 号 6 楼大会议室如期召开。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系统,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
易时间,即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具体为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29,742,192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0.43%,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到簿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
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8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 129,728,59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0.42%。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3,6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0.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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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
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24,045,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5%。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
新议案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了如下议案:

     1、 《关于公司董事会 2018 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2、 《关于公司监事会 2018 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3、 《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4、 《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5、 《关于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 2019 年度预算报告的议案》

     6、 《关于公司 2018 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7、 《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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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关于公司独立董事 2019 年度津贴的议案》

     9、 《关于公司 2018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方案》

     10、 《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11、 《关于公司拟新增 2019 年度融资额度的议案》

     12、 《关于延长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重组相关事宜授权期限的议案》

     13、 《关于续聘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14、 《关于续聘公司 2019 年度内审机构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对前述议案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了表决,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对于上述议案 7、议案 9、议案
10、议案 13 及议案 14,公司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对于议案 12,关联
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

     综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与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前述议案均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