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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春秋电子: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18-12-07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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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1G20170525—04号

致: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秋电子”或“公司”)
对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的委托,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召开的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
序与表决结果等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之目的,公司向本所及律师提供了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事
宜有关的文件、资料。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真
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
事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审查和验证并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
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
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的内容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对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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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将审议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
五次会议决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公司已于2018年11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
海证券报》刊登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一届监事会第
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于2018年11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
刊登了《关于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临时股东大
会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会议时间、地点、召开方式、
审议事项、出席人员、会议登记等事项。2018年11月21日,公司发布了《苏州春
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股权登记日为:
2018年11月30日。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时间为2018年12月6日(星期四)14:00,现场会议
地点为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益德路988号公司会议室。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年12
月6日—2018年12月6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
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现场会议已于2018年12月6日(星期四)14:00在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益德路
98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薛革文先生主持。

     网络投票已于2018年12月6日15:00截止。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现场会议地点、会议
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和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予以公告且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不低于15日,现场会议的实际召开地点与公告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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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发出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
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一致,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公司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9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为135,87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0.8394%。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07,296,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5.9416%。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传来的载明贵公司截至2018年11月30日下午收市时在册之股东名称/
姓名的《股东名册》,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经核查,
上述股东均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8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28,574,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8978%。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监事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
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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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采取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

     本次会议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投票和监票,并将现场投票与网络
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合并统计。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就《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的事
项进行了审议,并进行了逐项表决。表决时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按照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则确定的程序进行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表决结果。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选举薛革文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为 134,47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的
98.9696%。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同意股份数为 19,76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3862%。

     (2)选举熊先军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为 134,47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的
98.9696%。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同意股份数为 19,76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3862%。

     (3)选举陆秋萍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为 134,47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的
98.9696%。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同意股份数为 19,76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3862%。

     (4)选举叶全响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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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为 134,47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的
98.9696%。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同意股份数为 19,76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3862%。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均已获得参
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涉及需适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
使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计票;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对中小
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2.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选举周丽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为 135,87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的

100.0000%。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同意股份数为 21,16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2)选举黄建兵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为 135,87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的
100.0000%。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同意股份数为 21,16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3)选举胡瞻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为 135,87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的
100.0000%。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同意股份数为 21,16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各独立董事候选人均已获得参加
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涉及需适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
使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计票;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对中小
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3.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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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选举郑个珺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为 135,87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的
100.0000%。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同意股份数为 21,16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2)选举杨超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为 135,87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的
100.0000%。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同意股份数为 21,16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郑个珺、杨超将与经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王荣国共同组成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各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已获得
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涉及需适用累积投票制的议
案,使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计票;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对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以上,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并
公布了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中所列明的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原有议案进行修改和提出新议案的
情况,不存在对《临时股东大会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会
议审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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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决议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贰份,经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