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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永智能: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8-03-20  

						                  上海天永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上海天永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
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天永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
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
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
差异等情形,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各部门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
其他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
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
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1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
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
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
知等, 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
制相关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或造成 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
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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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的,会计差错金额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重大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其它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一)未披露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调整事项;

    (二)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三)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投
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五)其它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 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
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
(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
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且未经公告披露的信息遗漏,
属于重大信息遗漏: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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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
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
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
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
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

    第十一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
度达到20%以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
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四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
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财务审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
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
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
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
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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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
监管措施的,公司财务审计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报董
事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
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六)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 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 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 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九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
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公司内通报批评;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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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形式。

    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
进行具体确定。上述各项措施可单独使用也可并用。

    第二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
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
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
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
施。




                                         上海天永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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