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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城科技: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2020年付息的公告2020-02-24  

						证券代码:603897               证券简称:长城科技          公告编号:2020-009
债券代码:113528               债券简称:长城转债
转股代码:191528               转股简称:长城转股


                     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0 年付息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0 年 2 月 28 日
     可转债除息日:2020 年 3 月 2 日
     可转债付息日:2020 年 3 月 2 日


    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1 日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下称“本期债券”)将于 2020 年 3 月 2 日开始支付自 2019 年 3 月 1 日至 2020 年 2

月 28 日期间的利息。根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下称“募集

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长城转债
    3、债券代码:113528

    4、证券类型:可转换为公司 A 股股票的公司债券

    5、发行规模:人民币 63,400.00 万元

    6、发行数量:634.00 万张(63.40 万手)

    7、面值和发行价格:本期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行。

    8、债券期限:本期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 6 年,即自 2019 年 3 月 1 日至 2025
年 2 月 28 日。

    9、债券利率:第一年为 0.5%,第二年为 0.8%,第三年为 1.2%,第四年为 1.6%,
第五年为 2.0%,第六年为 3.0%。

    10、到期赎回条款:本次发行可转债到期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

112%(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债。

    11、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本期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

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本期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金额自本期债券发行首日起

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其中,I 为年利息额,B 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

年”或“每年”)付息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i 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可转债每年付息一次,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2019 年 3 月

1 日)。

    2)付息日:每年付息日为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

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

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将

在每年付息日之后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

    4)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12、转股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2019 年 3 月 7 日,

即募集资金划至发行人账户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19 年 9 月 9 日)

起至可转债到期日(2025 年 2 月 28 日)止。

    13、本期债券转股价格:初始转股价格为人民币 24.18 元/股,最新转股价格为

人民币 24.03 元/股。

    14、本期债券信用评级:AA-

    15、本期债券信用评级机构: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

    16、担保事项: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17、本期债券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下称“中登上海分公司”)




   二、 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本次付息为本期债券第一年付息,计息期间为 2019

年 3 月 1 日至 2020 年 2 月 28 日。本计息年度票面利率为 0.50%(含税),即每张面

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 0.50 元人民币(含税)。



   三、 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和付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20 年 2 月 28 日。

   2、本次除息日:2020 年 3 月 2 日。

   3、本次付息日:2020 年 3 月 2 日。



   四、 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至 2020 年 2 月 28 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本期债券持有人。



   五、 本次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

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

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
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

的公告为准。本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发放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

付至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

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

券利息。
   六、 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

率为利息额的 20%,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 0.50 元人民币(税

前),实际派发利息为 0.40 元(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

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

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

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 0.50 元人民币(含税)。

    3、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

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

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及 2018 年 11 月 7 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

资者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 号)等规定,

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

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因此,对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

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

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 0.50 元(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

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 本次付息的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湖州市练市长城大道东 1 号

   联系人:从丽华

   联系电话:0572-3957811

   传真:0572-3952188

   (二)保荐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 号
保荐代表人:王道平、刘泽南

联系电话:0571-87901964

传真:0571-87901955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电话:021-38874800




特此公告。




                                    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