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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晨光文具: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4-19  

						                                                                                                                上海石门一路 288 号兴业太古汇
                                                                                                                        香港兴业中心一座 26 层
                                                                                                                                 邮编:200041
                                                                                                                    电话:(86-21)5298 5488
                                                                                                                    传真:(86-21)5298 5492
                                                                                                                            junhesh@junhe.com



                                     关于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上海晨光文具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蒋文俊律师和唐纪远律师(以下简称“本
    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本
    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1.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
    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
    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 所有提交给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
    完整、准确的。



北京总部 电话: (86-10) 8519-1300    深圳分所   电话: (86-755) 2587-0765   大连分所   电话: (86-411) 8250-7578     香港分所   电话: (852) 2167-0000
          传真: (86-10) 8519-1350              传真: (86-755) 2587-0780              传真: (86-411) 8250-7579                传真: (852) 2167-0050
上海分所 电话: (86-21) 5298-5488    广州分所   电话: (86-20) 2805-9088    海口分所   电话: (86-898) 6851-2544     纽约分所   电话: (1-212) 703-8720
          传真: (86-21) 5298-5492              传真: (86-20) 2805-9099               传真: (86-898) 6851-3514                传真: (1-212) 703-8702
硅谷分所 电话: (1-888) 886-8168     天津分所   电话: (86-22) 5990-1301    青岛分所   电话: (86-532) 6869-5000
          传真: (1-888) 808-2168               传真: (86-22) 5990-1302               传真: (86-532) 6869-5010                    www.junhe.com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
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

       2.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
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
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3.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
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1.根据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27 日在巨潮资讯网公告的《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和《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各股
东。

       2.《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审
议议案、出席会议对象、股权登记日等内容,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此外,公司董事会已经公告了本次会议相关的
会议资料。

       3.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4 月 18 日 13:30 在上海市松江区研展路 455
号汉桥文化科技园 C 栋晨光文具办公楼多功能厅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



                                         2
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情况由公司董事会秘书
制作会议记录,并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签署
保存。

    4.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陈湖文主持,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统计资料及相关验证文
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为 696,322,27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5.69%(按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方式计算)。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
票平台。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参加本次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9,894,098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8%(按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方式计算)。

    2.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3.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
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
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3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
案进行了逐项表决。其中,对于需要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 4、6、8、
10),公司根据要求对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按照《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现场会议中的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除前述通过现场会议表决以外,公司还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
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
易所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统计数据。

           2.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与网
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经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
案:


    序号                                              议案内容


1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            《2017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6            《关于 2017 年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和预计 2018 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7            《2018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8            《关于公司董事 2018 年薪酬标准的议案》

9            《关于聘任公司 2018 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10           《关于选举一名董事的议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4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5
(此页无正文,系《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负 责 人:邵春阳




                                              经办律师:蒋文俊




                                              经办律师:唐纪远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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