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中持股份: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2017-09-16  

						证券代码:中持股份              证券简称:603903             公告编号:2017-048




                      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股份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 A 股普通股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
        授予 91.80 万股公司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 A 股普
        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0,243.80 万股的 0.90%。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中文名称: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
                   英文名称:CSD Water Service Co.,Ltd.

   法定代表人      许国栋

    股票代码       603903

    股票简称       中持股份

    注册资本       10,243.80 万元

   股票上市地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日期       2017 年 3 月 14 日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小口路 66 号 D 区 2 号楼四层 40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小口路 66 号 D 区 2 号楼四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86996165533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研究、开发污水处理及污泥处置相关技术;环保设施运营管理;环保

                       工程承包;提供环保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支持;销
     经营范围          售自行研发产品、环保设备、仪器成套;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代理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

                       开展经营活动。)



     (二)公司 2014 年-2016 年业绩情况: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主要会计数据                       2016 年        2015 年              2014 年

            营业收入                   40,914.28       32,989.26            34,158.95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4,675.13       4,532.71             3,891.34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
                                        4,410.87       4,017.08             3,857.34
      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2016 年末     2015 年末             2014 年末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43,333.01       38,657.87            26,156.09
             总资产                    81,299.31       69,831.20            49,643.38
            主要财务指标                   2016 年        2015 年              2014 年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61           0.60                 0.55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61           0.60                 0.55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
                                          0.57           0.53                 0.54
       收益(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1.40         12.92                 16.07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
                                          10.76         11.45                 15.93
     净资产收益率(%)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构成情况:

     序号                       姓名                                职务

       1                       许国栋                        董事长,董事

       2                       陈德清                               董事

       3                        邵凯                         董事、总经理


                                                 -2-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4                     于立峰                      董事

     5                     张翼飞          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6                      张勇                       董事

     7                     倪俊骥                    独立董事

     8                      汪平                     独立董事

     9                     彭永臻                    独立董事

     10                    郑淑文             监事会主席,职工监事

     11                     潘旻                       监事

     12                    李雅青                      监事

     13                    孙召强                    副总经理

     14                    王志立                    副总经理

     15                    朱向东                    副总经理

     16                    喻正昕                    副总经理

     17                    沈荣可                    副总经理

     18                    王海云                    财务总监

    二、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中持股份制定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目的是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
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的积
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更紧
密地合力推进公司的长远发展。
    公司未同时实施其他股权激励计划以及其他长期激励机制。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
发行 A 股普通股。
    四、拟授出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91.80 万股公司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
种类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0,243.80
万股的 0.90%。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

                                     -3-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
数量将做相应的调整。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
监事)。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34 人,包括:
    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中,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司、公司的分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四)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占公司目前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票
  姓名       职务                                                  总股本的比
                         票数量(万股)         总数的比例
                                                                       例
喻正昕     副总经理         20.00              21.79%                0.20%
王海云     财务总监         15.00              16.34%                0.15%

                                    -4-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中层管理人员(32 人)               56.80                  61.87%                 0.55%
    合计(34 人)                   91.80                 100.00%                 0.90%
注 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均累计未超过公司总股
本的 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持有公司 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23.96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
每股 23.96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
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47.91 元的 50%,为每股 23.96 元;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6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额/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44.83 元的 50%,为每股 22.42 元。
     七、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
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
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失效。
     激励对象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进行限制性股票授予: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
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5-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上不得授予的日期不计算在 60 日内。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
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
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息、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和红利同时按本激励计
划进行锁定。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
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
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40%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30%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30%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四)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
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

                                      -6-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改后的相关规定。


       八、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
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
售: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7-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④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
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
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17-2019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
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6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7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6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8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6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9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
款利息之和。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按照《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8-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分年进行考核,根据个人的绩效考评评价指标确定考评结果,原则上绩效评价结
果划分为优秀(A)、良好(B)、一般(C)、差(D)四个档次。其中 A/B/C 为考
核合格档,D 为考核不合格档,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

   考核结果                          合格                           不合格

   标准等级       优秀(A)      良好(B)     一般(C)           差(D)

   标准系数            1.0           1.0           0.8                0.0

    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九、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
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
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
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9-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
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
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
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调整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
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
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10-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十、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
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
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等。
    2、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
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将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
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
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3、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
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
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
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
说明。
    4、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
当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
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 2/3 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
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5、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
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
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等。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2017 年限制性股
票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


                                   -11-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
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
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确
意见。
    5、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授予激励对象限
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及时
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本激励计划
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
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6、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
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1、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
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
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
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
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
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1、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


                                  -12-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
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① 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② 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2、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
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十一、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
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本
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向激励对象回购并注销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
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4、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
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
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
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3、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有合法资金。
    4、在解除限售前,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


                                  -13-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在
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
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5、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
它税费。
    6、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
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
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7、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
《2017 年限制性股票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
他相关事项。
    8、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二、公司与激励对象异常情况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完全按照该情形发生前的相关规定
进行: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14-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3、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
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
注销处理,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
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
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1、激励对象在公司内发生正常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分、
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
序进行。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
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
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注
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2、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激励对象
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劳动合同到期而不在公司担任相关职务,激
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
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4、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限制性股票可
按照退休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
条件。


                                  -15-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5、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当激励对象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限制性股票将按照其丧失劳
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相应程序进行,且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
售条件。
    (2)当激励对象非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对激励对象截止该情况发
生之日,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6、激励对象身故的,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
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其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相应程序进行,
且董事会应当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若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对激励对象截止该情况发生之日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
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7、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2017 年限制性股票协议书》
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应提交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三、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
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
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
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


                                    -16-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
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4、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
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
授予价格。对于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
日收盘价。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由于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需要承担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但不能转让的限制,
对应一定的限制成本,因此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授予日收盘价-董事高管转让限制
单位成本。其中董事高管转让限制成本由 Black-Scholes 模型测算得出,具体方法
如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授予权益工具解除限售后转让的额度限制给激励对象
带来相应的转让限制成本,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要确保未来能够按照不低于授
予日收盘价出售限制性股票所需支付的成本,因此每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在
授予日买入认沽权证,其行权数量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授的激励额度相同,
其行权时间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转让限制计算的加权平均限售期相同。由
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每年转让股票的上限为其所持有股份的 25%,可以计算得
出加权平均限售期为 4 年。使用 Black-Scholes 模型计算买入认沽权证价格为 5.91
元,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单位转让限制成本。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授予 91.80 万股限制性股票应确认的总费用预计为 1975.21 万元,前述总
费用由公司在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在相应的年度内按每次解除限售
比例分摊。假设授予日为 2017 年 11 月初,则 2017 年-2020 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
情况测算见下表:
限制性股票数量      需摊销的总费用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万股)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91.80              1975.21           213.98       1152.21       444.42        164.60
   说明:
   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

                                            -17-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
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
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
费用增加。
     十四、上网公告附件
     1、《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特此公告。


                                                          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9 月 15 日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