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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持股份: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关于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2017-09-16  

						公司简称:中持股份                  证券代码:603903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关于
            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17 年 9 月
                                                            目录
一、释义........................................................................................................................ 3
二、声明........................................................................................................................ 4
三、基本假设................................................................................................................ 5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6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情况 ........................................................................ 6
   (二)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 6
   (三)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及授予后相关时间安排 ............................ 7
   (四)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 8
   (五)激励计划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 9
  (六)激励计划其他内容 ...................................................................................... 11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11

   (一)对中持股份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
   意见 .......................................................................................................................... 11
   (二)对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 12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 12
   (四)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 13
   (五)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 13
   (六)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的核查意
   见 .............................................................................................................................. 14
   (七)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 14
   (八)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影响的意
   见 .............................................................................................................................. 15
   (九)对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 15
   (十)其他 .............................................................................................................. 16
  (十一)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 17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18

   (一)备查文件 ...................................................................................................... 18
   (二)咨询方式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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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释义

1. 上市公司、公司、中持股份:指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2. 股权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本计划、本激励计划、激励计划:指《中持
   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3. 限制性股票:指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
  数量的本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
  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4. 股本总额: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公司总股本。
5. 激励对象:指按照本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
   管理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6. 授予日: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7. 授予价格: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激励对象获得上市
  公司股份的价格。
8. 限售期:指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尚未成就,限制性股
   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间,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
   登记之日起算。
9. 解除限售期:指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
  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10. 解除限售条件:指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
  需满足的条件。
11.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2.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3.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14. 《公司章程》:指《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证券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17.元:指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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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中持股份提供,本计划
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
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
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
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中持股份股东是否
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中
持股份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
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
的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
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
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
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
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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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
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
靠;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
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
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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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中持股份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负责拟定,根据目前中国的政策环境和中持股份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的
激励对象采取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将针对 2017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发表专业意见。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34 人,包括:
     (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中,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
须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司、公司的分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签署劳
动合同。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       占公司目前总
 姓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股本的比例
喻正昕       副总经理                 20.00                 21.79%               0.20%
王海云       财务总监                 15.00                 16.34%               0.15%
  中层管理人员(32 人)               56.80                 61.87%               0.55%
      合计(34 人)                   91.80                100.00%               0.90%
注 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均累计未超过公司总
股本的 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持有公司 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1、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
股。



                                              6 / 18
    2、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91.80 万股公司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
股 票 种类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 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0,243.80 万股的 0.90%
    由于本激励计划为公司首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因此所有在有效期内的股
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为本计划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即股
本总额的 0.90%。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
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及授予后相关时间安排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
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
告、登记。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激励对象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进行限制性股票授予: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以上不得授予的日期不计算在60日内。
    3、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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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
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
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
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息、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和红利同时
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锁定。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
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40%
                   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30%
                   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30%
                   日止


(四)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23.96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
以每股 23.96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2、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47.91 元的 50%,为每股 23.96
元;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6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60 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额/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44.83 元的 50%,为每股 22.42
元。

                                     8 / 18
(五)激励计划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
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派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9 / 18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派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
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之和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
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
注销。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17-2019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
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6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7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6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8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6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9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四)个人业绩考核指标要求




                                     10 / 18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按照《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分年进行考核,根据个人的绩效考评评价指标确定考评结果,原则上绩效
评价结果划分为优秀(A)、良好(B)、一般(C)、差(D)四个档次。其
中 A/B/C 为考核合格档,D 为考核不合格档,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

   考核结果                      合格                      不合格
   标准等级    优秀(A)     良好(B)       一般(C)     差(D)
   标准系数        1.0           1.0             0.8         0.0
   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
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六)激励计划其他内容

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详见《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对中持股份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
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1、中持股份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能行使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2、中持股份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股票来源和


                                 11 / 18
种类、激励总量及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中的分配、资金来源、授予条件、
授予安排、限售期、禁售期、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期、激励对象个人情况
发生变化时如何实施本计划、本计划的变更等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且中持股份承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计划即行终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当公司出现终止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回购注销。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中持股份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有关
政策法规的规定。


(二)对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明确规定了授予限制性股票及激励对象获授、解除限售
程序等,这些操作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因此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在操作上是可行性的。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中持股份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且在操作程序上具备可行性,因此是可行
的。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中持股份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全部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下列现象:

                                   12 / 18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
本总额的 1%。经核查,激励对象中没有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中持股份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规定的
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四)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1、中持股份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
    中持股份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符合《管理办
法》所规定的: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
司股本总额 10%。
    2、中持股份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分配
    中持股份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
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中持股份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
出额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
核查意见

    中持股份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
    “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13 / 18
    经核查,截止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本财务顾问认为:在中持股份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上市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
助的现象。


(六)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的核查意见

    1、中持股份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法》的相
关规定,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中持股份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与考核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 12 个月后,
激励对象应在未来 36 个月内分三次解除限售。在解除限售期内,若达到本计划
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激励对象可分三次申请解除限售:第一次解除限售期为
限售期满后第一年,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除限售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40%;第二次解除限售期为限售期满后的第二年,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除限售数
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30%;第三次解除限售期为限售期满后的第三年,
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除限售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30%。
    这样的解除限售安排体现了计划的长期性,同时对限售期建立了严格的公
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办法,防止短期利益,将股东利益与经营
管理层利益紧密的捆绑在一起。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中持股份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损
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中持股份股权激励费用计量、提取与会计核算的建议:
    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有关规定,限制性股票作为用股
权支付的基于股权的薪酬,应该按照在授予时的公允价值在生效期内摊销计入
会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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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持股份以董事会当日作为估值基准日估算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摊
销成本。限制性股票的会计总成本约为 1975.21 万元。
    为了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本财务顾问
建议中持股份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前提下,按照有
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次股权激励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计量、提取和核算,同
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八)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
权益影响的意见

    在中持股份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授予后,股权激励的内在利益机制决定了整
个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持续的正面影
响:当公司业绩提升造成公司股价上涨时,激励对象获得的利益和全体股东的
利益成同比例正关联变化。
    因此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能够将经营管理者的利益与公司的持续经营能
力和全体股东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提高和股东权益
的增加产生深远且积极的影响。
    经分析,本财务顾问认为:从长远看,中持股份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的实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


(九)对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公司限制性股票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
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营业收入增长率指标反映公司发展
能力及企业成长性,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
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了以 2016 年营业收入
为基数,2017-2019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分别不低于 10%、20%、30%的指标。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中持股份还对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
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



                                 15 / 18
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
件。
   经分析,本财务顾问认为:中持股份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所确定
的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是合理而严密的。


(十)其他

   根据激励计划,在解除限售日,激励对象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对获
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时,除满足业绩考核指标达标外,还必须同时满
足以下条件:
   1、中持股份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未满足上述第 1 项规定的,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即告终止,所有激励对象持
有的全部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由公司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未满足上
述第 2 项规定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16 / 18
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
    经分析,本财务顾问认为:上述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十一)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1、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第四部分所提供的中持股份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的主要内容是为了便于论证分析,而从《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概括出来的,可能与原文存在不完全一致之
处,请投资者以公司公告原文为准。
    2、作为中持股份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特请投资
者注意,中持股份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尚需中持股份股东大会决
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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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1、《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
意见
4、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5、《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6、《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经办人:闫利平
联系电话:021-52588686
传真:021-52583528
联系地址:上海市长宁区新华路 639 号
邮编:20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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