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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龙蟠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1-16  

						                  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江
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
规定,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名单和数量的相关事项,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调整有利于上市公司的
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
授予名单和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实施首次授予,我们认为:

    1、董事会确定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18年1月15日,该授
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2017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同时《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也已成就;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
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
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
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
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18年1月15日,
向60名激励对象授予372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