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高笛: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05-13
证券代码:603908 证券简称:牧高笛 公告编号:2017-026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7 年 5 月 12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衢州市世纪大道 895 号 1 幢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16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47,374,925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 71.0375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会议
由公司董事长陆暾华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9 人,出席 7 人,董事周艳、黄赛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
2、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1 人,监事郑百英、邹冠玉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
3、 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顾嘉琪出席会议;财务总监杜素珍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 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A股 47,373,925 99.9978 1,000 0.0022 0 0.0000
2、 议案名称:《关于 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A股 47,373,925 99.9978 1,000 0.0022 0 0.0000
3、 议案名称:《关于聘任 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A股 47,373,925 99.9978 1,000 0.0022 0 0.0000
4、 议案名称:《关于 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A股 47,373,925 99.9978 1,000 0.0022 0 0.0000
5、 议案名称:《关于 2017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A股 47,373,925 99.9978 1,000 0.0022 0 0.0000
6、 议案名称:《关于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A股 47,373,925 99.9978 1,000 0.0022 0 0.0000
7、 议案名称:《关于申请 2017 年银行综合授信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A股 47,373,925 99.9978 1,000 0.0022 0 0.0000
8、 议案名称:《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A股 47,374,325 99.9987 600 0.0013 0 0.0000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3 《 关 于 聘 任 3,398 99.9705 1,000 0.0295 0 0.0000
2017 年度审计 ,596
机构的议案》
6 《关于 2016 年 3,398 99.9705 1,000 0.0295 0 0.0000
度利润分配预 ,596
案的议案》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 8 为特别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苏致富、仲丽慧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
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为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