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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牧高笛: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7-06-01  

						证券代码:603908                 证券简称:牧高笛            公告编号:2017-028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
           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4 元
    相关日期

                                                                   现金红利发放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日
       A股          2017/6/7             -          2017/6/8       2017/6/8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17 年 5 月 12 日的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2017 年 5 月 13 日 披 露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的《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6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66,690,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
金红利 0.4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26,676,000.00 元。


三、     相关日期


                                                             现金红利发放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日
       A股          2017/6/7        -         2017/6/8       2017/6/8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除公司自行发放现金红利的股东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
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
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杭州东极青华投资有限公司、宁波市嘉拓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
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
85 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
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
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
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使用 20%
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
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4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
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
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
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
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限售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
规定,未解锁限制性股票取得的红利公司暂按 10%的实际税负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36 元。已解锁限制性股票取得的红利,按照前款
规定执行,持股时间自解锁上市流通日起计算。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
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
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公司按
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36 元。如 QFII
股东取得的红利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收入
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本公司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
所得,其现金红利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以人民币
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有关规定,按照 10%的税率
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36 元。

    (5)其他机构投资者及法人股东所得税自行缴纳,按税前现金红利发放,由
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
利 0.4 元(含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方案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4-27718107


   特此公告。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6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