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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牧高笛: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12-01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
[2001]102号)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和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作为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我们严格履行诚实、勤勉、独立的工作职责,就公司第四届第十四次董事
会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变更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查相关资料,我们认为顾嘉琪女士辞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程
序及公司聘请童文丽女士为新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童文丽女士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
未有被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我们同意该项议案。
【本页无正文,为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李进一                   韩云钢                    胡奕明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