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牧高笛:未来三年(2019年—2021年)股东回报规划2019-04-30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9 年—2021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
润分配政策,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便于投资者形成稳
定的投资回报预期,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以及《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制
订了《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9 年—2021 年)股东回报规
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制定本规划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
实际情况、业务发展目标、投资计划、行业发展趋势、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
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及发展所
处阶段、目前及未来的盈利能力和规模、现金流量状况、经营资金需求和银行信
贷及债券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
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1、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
收益等权利。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
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合理平衡和处理好公司经营利润用于
自身发展和回报股东的关系。
    3、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在利润分配政
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及中小股东的意见。
    三、公司未来三年(2019 年-2021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公司未来三年的利润分配政策
    1、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将优先考
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若公司增长快速,在考虑实际经营情况的基础上,可
采取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2、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盈利,累计可分配利润为正数,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
重大投资计划或现金支出事项,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
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红的同时,可以派发股票股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
资产或者购买设备、建筑物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20%,且绝对值达到 5,000 万元。
    3、现金分红比例和期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本公司原则
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本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
及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4、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
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
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二)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审慎选择分配形式,论证
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董
事会在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考虑对全体股东持
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供
给和需求等情况拟定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制定公司利润分配方
案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2、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后实施。股东大
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3、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时,
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用途等事项进行专项说
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
重大变化、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等原因,确有必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经过详细论证后,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调
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对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发表审核意
见,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四、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及调整的决策机制
    (一) 股东回报规划制定的决策机制
    1、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的制订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会在制订股东
回报规划方案的过程中,需充分考虑本规划第一条所列各项因素,需与独立董事
进行讨论,并充分考虑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回报以及公司可持续发展。独
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董事会提出的股东回报规划方案须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经
过半数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对股东回报规划方案的制订发表独立意见。
股东回报规划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股东大会在审议股东回报规划方案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二)股东回报规划调整的决策机制
    1、公司应当充分考虑各项因素,以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
意见,确定是否需对公司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予以调整。
    2、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
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现行
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影响公司的可持续经营,确有必要对股东回报规划进行调整
的,公司可以重新制定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
    3、公司调整或变更股东回报规划应由董事会作出专题讨论,详细论证调整
或变更理由,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独立
董事需对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或变更发表独立意见,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以及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同意。股东大会审议调整或变更股东回报规划,须经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
行。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