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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茂股份:国茂股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19-10-29  

						                   江苏国茂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国茂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
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国茂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
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业务指引》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
并按照本制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经公司内部审核后,履行暂缓、豁免
程序,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
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股票上市
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
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
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
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
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
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
利益的信息。
    第九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信息暂缓与豁免披露的程序


    第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具体事项,并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
息披露义务。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一条     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对其知情
的暂缓、豁免披露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信息,不得利用该等信息进
行任何内幕交易。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和
豁免事务,证券投资部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登记,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流程等。
    第十四条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核流程:
    (一)公司相关部门、单位或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特定信息符合本制度规定
的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情形的,应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
表》(详见附件一),并连同相关资料、有关知情人名单(详见附件二)及其签署
的保密承诺函(详见附件三,公司员工若已按照公司制度签订保密协议,则视同
签署了保密承诺)及时提交公司证券投资部;
    (二)证券投资部将上述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董事长审批;
    (三)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在申请文件上
签字确认后,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相关资料由证券投资部妥善归档保管;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过的,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及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对外披露信息。
    第十五条   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
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期限届满的,公司除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
息外,还应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票上市规
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等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国茂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0 月 25 日
附件一:

                     江苏国茂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登记审批表

     登记时间                         登记人


     申请部门                         申请人



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

      的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

     因及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       □是     相关内幕人士是否   □是
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书面保密承诺

                         □否                        □否


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
附件二:

                    江苏国茂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登记人                           登记时间

   业务类型            □ 暂缓披露              □ 豁免披露
暂缓或豁免披
露的事项内容
序号       姓名    所在单位/部门       职务     身份证号码    备注
附件三:

                   江苏国茂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        (身份证号码:             )作为江苏国茂减速机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现作出如下声明与
承诺:

    1、本人明确知晓并将遵守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规
定;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公
司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消除或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报道或传
播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或通过其他方式谋取非
法利益;

    3、如因自身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信息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