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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苏博特:关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9-10-11  

						证券代码:603916                   证券简称:苏博特            公告编号:2019-069

                         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
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
1830 号)核准,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股票人民币普通股(A 股)7600 万股,每股
面值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 9.02 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685,520,000.00 元,
扣 除 各 项 发 行 费 用 人 民 币 56,477,624.72 元 ,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人 民 币
629,042,375.28 元。上述募集资金业经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审验,并出具京永验字[2017]第 210091 号验资报告。

       截止 2019 年 9 月 30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存储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银行名称                         账号            募集资金余额(元) 存储方式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         320899991010003584535    12,409,593.15        活期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龙江支行        8110501012500982678       92,774.20          活期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西
                                       93090078801500000032     27,425,237.42        活期
支行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         320899991010003673230      326,524.91         活期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龙江支行        8110501012801072209       59,931.65          活期

               合 计                                            40,314,061.33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26 日
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
议案。公司聘请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担任本次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公司的保荐机构由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变更为华泰联合。详见公司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
所(www.sse.com.cn)及指定披露媒体上的《关于更换保荐机构的公告》,公告
编号 2019-054。

    鉴于上述情况,公司于近日与中金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龙江支
行、浦东发展银行南京分行城西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签署了
《关于终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协议》;公司及下属子公司镇江
苏博特新材料有限公司、博特新材料泰州有限公司与中金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南京龙江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签署了《关于终止<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协议》

    公司于近日与华泰联合、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龙江支行、浦东发展银
行南京分行城西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重新签署了《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下属子公司镇江苏博特新材料有限公司、博特
新材料泰州有限公司与华泰联合、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龙江支行、交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重新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上述协议系保荐机构变更后重新签署相关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存放账户未发
生变化。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
议》的主要内容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龙江
支行、浦东发展银行南京分行城西支行)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集资金的存储
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
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
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沙伟、易博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
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
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
失效。

    2、《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镇江苏博特新材料有限公司(博特新材料泰州有限公司)

    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龙江
支行)

    丁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

    一、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
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
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
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乙和丙方应当
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对甲、乙双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
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乙双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沙伟、易博杰可以随时到丙方查
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
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乙双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
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乙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
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乙、丙方
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乙双方或者丁方可以要求单方面终止
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
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0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