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 C1 办公楼 601 601, Office Tower C1 ,No.1, East Chang An Avenue, Beijing, 100738 Tel: +86 10 85870068 Fax: +86 10 85870079 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 关于 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 之见证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九年五月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引 言.......................................................................................................................... 1 正 文.......................................................................................................................... 3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3 二、本次发行的定价及配售........................................................................................ 3 三、认购对象的合规性................................................................................................ 5 四、缴款及验资............................................................................................................ 6 五、结论意见................................................................................................................ 7 1 法律意见书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公司、金徽酒、发行人 指 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 指 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认购邀请文件》 指 《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邀请文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发行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指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发行与承销办法》 指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所 指 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 主承销商 指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中国 指 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 1 法律意见书 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 之见证的法律意见书 致: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接受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作为金徽酒非公开发 行A股股票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发行管理办 法》、《实施细则》及《发行与承销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就本次发行的 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的合规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 人本次发行的询价、定价及配售过程进行见证,并对相关文件、资料的真实性、 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必要的及可能的审查、判断,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 法律意见书 引 言 一、 对于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所作陈述,本所及本所律师已得到公 司的如下保证: 公司已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复 印资料、副本资料、说明、证明或承诺,不存在任何虚假、遗漏、隐瞒或误导的 情形;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及所述事实均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所提供的文 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公司所提供的复印资料、副本资料与原件 完全一致。 二、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及本所律师是依据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 实和我国现行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2.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公司本次发行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公 司本次发行所涉及的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4.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 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 证言出具法律意见。 5.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的书 面明示许可,公司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1 法律意见书 6.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在实行本次发行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自行 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 义或曲解,并须经本所律师对上述相关文件的有关内容进行审阅和确认。 7.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 发行申请材料一并上报、公告。 2 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1. 2018 年 6 月 11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逐项审 议通过了《关于审议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关于审议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 13 项议案, 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发行人的独立董事发表了关于本次发行相 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2. 2018 年 7 月 9 日,发行人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逐项 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 案》、《关于审议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 议案》等相关议案,批准了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并授权发行人董事会办理本次 发行的相关事宜。 3. 2018 年 11 月 30 日,中国证监会核发《关于核准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2001 号),核准发行人本次发行。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依法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 次发行符合《发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 本次发行的定价及配售 (一) 认购邀请书的发出 发行人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30 日以电子邮件或快递 的方式向 63 家投资者发出《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邀请文件》 及其附件《申购报价单》。63 家投资者包括发行人前 20 名股东(不含关联方)、 20 家基金公司、10 家证券公司、5 家保险机构、其他机构 7 家及 1 名个人投资 者。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并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发送的《认 购邀请文件》、《申购报价单》的内容、发送方式及发送对象均符合《发行管理办 3 法律意见书 法》、《实施细则》、《发行与承销办法》的相关规定及本次发行方案的要求,《认 购邀请文件》、《申购报价单》的发出过程合法、有效。 (二) 申购报价单的接收 经本所律师见证,2019 年 5 月 8 日(T 日)9:00-12:00 期间,发行人共收到 3 名投资者的《申购报价单》。根据《认购邀请文件》的约定,3 名投资者均按约 定缴纳了申购定金,其报价均为有效报价。有效报价具体情况如下: 申购价格 申购金额 序号 发行对象 (元/股) (万元) 1 中央企业贫困地区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14.01 10,000 2 贫困地区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 14.01 5,000 3 甘肃长城兴陇丝路基金(有限合伙) 14.00 4,500 合计 19,500 (三) 配售情况 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根据询价结果并综合考虑本次发行的定价规则、发行数量 和募集资金的需求情况,最终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4 元/股,发行数量为 26,199,998 股,认购总金额为人民币 366,799,972 元。 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及其获配股数、认购金额的具体情况如下表: 锁定期 配售价格 获配股数 获配金额 序号 发行对象 (月) (元/股) (股) (元) 中央企业贫困地区产业投资 1 12 14 7,142,857 99,999,998.00 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贫困地区产业发展基金有限 2 12 14 3,571,428 49,999,992.00 公司 甘肃长城兴陇丝路基金(有 3 12 14 3,214,285 44,999,990.00 限合伙)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 4 龙证券-金徽酒正能量 1 号 36 14 7,342,857 102,799,998.00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 5 36 14 4,928,571 68,999,994.00 员工持股计划 合计 - - 26,199,998 366,799,972.00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对 象均为境内投资者,且具备认购本次发行之股票的资格。 4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及募集资金金额均 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的规 定,合法、有效。 (四) 《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认购协议》的签署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与本次发行的 5 名认购对象分别 签署了《认购协议》,对股份认购数量、认购价格、股款缴付时间等事项进行了 明确约定。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签署的上述《认购协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公平、公正,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数量等发行结果 公平、公正,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三、 认购对象的合规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中央企业贫困地区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已于 2018 年 9 月 17 日完成备案登记,备案编码:SEK444。 (二)贫困地区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已于 2015 年 5 月 4 日完成备案登记, 备案编码:SD6138。 (三)甘肃长城兴陇丝路基金(有限合伙)已于 2016 年 8 月 5 日完成备案 登记,备案编码:SK9859。 (四)华龙证券-金徽酒正能量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已于 2018 年 7 月 17 日完成备案登记,备案编码:SEE337。 (五)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由发行人自行管理,不通过 资产管理计划或私募投资基金参与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无需办理资产管理计划 或私募投资基金相关备案手续。 5 法律意见书 根据发行对象的承诺及本所律师的核查,除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 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为与公司或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或聘任 合同的员工,包括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符合条件 的员工外,发行对象及其出资方不包括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 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 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等形 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亦不包括直接或间接方式接受发行人、主承销 商提供的财务补助或补偿的投资者。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股东 大会决议、《发行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 四、 缴款及验资 发行人于 2019 年 5 月 9 日向本次发行的 5 名发行对象发出了《缴款通知书》。 根据《缴款通知书》,发行对象应按照要求在 2019 年 5 月 13 日 17 时前缴齐全部 认购款项。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9 年 5 月 14 日出具了《验证报告》 (天健验[2019]3-19 号)。根据该报告,截至 2019 年 5 月 13 日 17 时止,主承销 商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已收到中央企业贫困地区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贫 困地区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甘肃长城兴陇丝路基金(有限合伙)、华龙证券- 金徽酒正能量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共 5 名出资人缴纳的发行人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认购款共计人民币 366,799,972.00 元(大写人民币叁亿陆仟陆佰柒拾玖万玖仟玖佰柒拾贰元整)。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9 年 5 月 16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 (天健验[2019]3-20 号)。根据该报告,截至 2019 年 5 月 14 日止,本次发行股 份募集资金合计人民币 366,799,972.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6,601,132.06 元 后,实际收到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60,198,839.94 元,新增注册资本(股本) 人民币 26,199,998.00 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333,998,841.94 元,金 徽酒本次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及股本为人民币 390,199,998.00 元。 6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履行了必要的验资程序,本次发行 结果合法有效,符合《实施细则》的规定。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依法取得了必要的授权、批 准和核准;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及认购对象符合《发行管理办法》、 《发行与承销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的相 关规定;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公平、公正,发行结果合法、有效;本次发行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发行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以下无正文)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