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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徽酒: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9-06-11  

						证券代码:603919              证券简称:金徽酒                公告编号:临 2019-032


                         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
复》(证监许可[2018]2001 号)核准,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 5
名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6,199,998 股,每股发行价格 14.00 元,
募集资金总额 366,799,972.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 6,601,132.06 元后,募集资金净
额 360,198,839.94 元。

      2019 年 5 月 14 日,上述募集资金全部到位,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审验确认,并出具了天健验〔2019〕3-20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设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
分别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陇南分行、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徽县支行、浙商银行天水分行签订了《金徽酒股
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该《三
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
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设及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银行                      专户账号            存储金额(元)

  1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南分行      102772000091265           100,000,000.00
序号             开户银行                   专户账号            存储金额(元)

 2     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徽县支行     61012900400009211         230,198,839.94

 3     浙商银行天水分行               8250000010120100091020       30,000,000.00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甲方)与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乙方)、国泰君安(丙方)签订的《三
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
甲方陇南春车间技术改造项目、金徽酒生产及综合配套中心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
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
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
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
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
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
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
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
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
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
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
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
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
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
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
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