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兴业股份: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兴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2019-04-20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苏州兴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兴业股份(603928)
                                     联系电话:+86 13818805037
保荐代表人姓名:陈伟刚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芳甸路 1088 号紫竹
                                     国际大厦 23 楼
                                     联系电话:+86 13052271766
保荐代表人姓名:王小江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芳甸路 1088 号紫竹
                                     国际大厦 23 楼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苏州兴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609 号文”)核准,并经上海证券
交易所批准(“自律监管决定书〔2016〕301 号”),苏州兴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股份”、“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5,04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 10.12 元,新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51,004.80 万
元,扣除新股发行费用 8,133.02 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42,871.78 万元。国金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保荐机构”)担任兴业股份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以及与兴业股份签订的保荐承销协议,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兴业
股份进行持续督导,督导期为 2016 年 12 月 12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国金证
券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对兴业股份进行了持续
督导,现就兴业股份 2018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1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 国金证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
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 导制度,已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
作计划                                  的工作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
                                       保荐机构已与公司签订持续督导协议,该协
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
                                       议明确了双方的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
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
                                       务,并已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在公司上市后持续保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    持日常沟通和定期回访,了解公司业务情
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况,并于 2018 年 12 月 17 日-12 月 21 日对
                                         兴业股份进行了现场检查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
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
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
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经核查,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按有关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
                                         规定须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或违背承
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
                                         诺事项
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
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
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
6、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交所发布的业
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交
                                       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切实履行其所做
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
                                       出的各项承诺;经核查,公司及相关人员无
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违法违规和违背承诺的情况发生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
                                         核查了公司执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
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
                                         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的履行
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情况,均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
                                         保荐机构已督促兴业股份建立健全了内控
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
                                         制度,并保证相关制度有效执行,从而确保
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
                                         公司的规范运行
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
程序与规则等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
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2
陈述或重大遗漏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
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
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在持续督
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
                                         导期间,国金证券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
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
                                         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
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
                                         文件均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公司给予了
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
                                         密切配合
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2、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 经核查,2018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其
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
者被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 发生该等情况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情况
1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
                                       经核查,2018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控股
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无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
                                       上报的未履行承诺的事项发生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及时针
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
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 经核查,2018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
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 该等情况
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
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
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
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
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经核查,2018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
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该等情况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
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
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
告的其他情形
16、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   经核查,2018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


                                         3
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 该等情况
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
行专项现场检查: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
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
(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
下降 50%以上;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17、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 国金证券已制定了整个持续督导期内现场
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 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工
质量                                   作要求,以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国金证券已督导兴业股份募集资金的使用,
                                       关注募集资金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是否一
18、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
                                       致,对募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进行了专项检
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
                                       查,并出具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事项
                                       苏州兴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核查报告》。
                                       2018 年度,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情况如
                                       下:2018 年 1 月 18 日,国金证券就兴业股
                                       份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
19、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的情况         兴业股份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
                                       项发表了核查意见;2018 年 12 月 25 日,
                                       国金证券出具了 2018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定
                                       期现场检查报告。


二、保荐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根据《保荐办法》、《上市规则》和《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保荐代表人对兴业股份 2018 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
审阅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董事会决议及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监事会决议
及公告、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公告、对外投资、担保的相关决议和公告以
及年度报告等公告文件。保荐机构对兴业股份信息披露中的下列事项进行了重点
审查
    (一)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
    (二)审查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确信其合法合规;

                                       4
    (三)审查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资格、提案与表决程序,
确信其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审查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的决议内容,确信其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审查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

    通过对公司 2018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文件的检查和分析,保荐机构
认为,兴业股份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兴业股份在本次持续督导阶段中不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5
    (本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兴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18 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陈伟刚                       王小江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