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睿能科技:独立董事2018年度述职报告2019-03-27  

						                     福建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18 年度述职报告


    作为福建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的独立董
事,我们在任职期间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
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独立董事现场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依据《公司
章程》赋予的职责和权利,积极参加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
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并根据相关规定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忠实履行独立董
事的职责,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现就 2018 年度独立董事履职情况
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现任独立董事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林兢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6 年 4 月出生,硕士学历。
曾任福州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会计系助教、讲师、副教授。现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福州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会计系教授、硕士生导师;漳州片仔癀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德艺文化创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福建发展高速公路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林晖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0 年 1 月出生,本科学历。
曾任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干部;福建省司法厅干部;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证券部负责人。现任本公司独立董事;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主任、
合伙人;福建坤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吴飞先生,中国国籍,新西兰永久居留权,1971 年 12 月出生,博士学历。
曾任新西兰梅西大学商学院经济与金融系高级讲师;江西财经大学金融管理国际
研究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本公司独立董事;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
级金融学院教授;香港华信金融投资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二)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
在公司主要股东单位任职,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我们进行独立
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 11 次董事会会议和 4 次股东大会,其中:林兢女士
出席董事会会议 10 次,出席股东大会 4 次;林晖先生出席董事会会议 11 次,出
席股东大会 1 次;吴飞先生出席董事会会议 9 次,出席股东大会 2 次;所有独立
董事均未发生连续 2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况。
    (二)相关决议及表决结果
    报告期内,我们共出具事前同意函 3 份、独立意见 11 份,切实维护了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我们在会前及时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沟通,了解
进行决议所需掌握的相关情况,认真做好事前各项工作的审阅和分析;会议期间
积极参与讨论,提出合理化建议,做出独立客观判断,依法审慎地行使了表决权;
会后认真跟踪决议落实情况。报告期内,我们未对公司董事会的各项议案及公司
其他事项提出异议、未提议召开董事会、未提议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现场工作情况
    我们积极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他现场会议,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并对相
关会议决议执行情况及投资项目等相关事项进行检查;同时,通过电话、邮件等
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沟通交流,及时
掌握公司经营动态。同时我们密切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及媒体相关报道,持续
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
    报告期内,我们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了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
认为财务会计报表能够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
我们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了公司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并不
断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督促其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在年审注
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我们又一次审阅了公司财务会计报表,认为公司
财务会计报表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整体情况。
    (四)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公司为我们行使职权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并给予了大力的配合,公司管理
层与我们密切联系,定期汇报公司经营管理及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等,使我们能
够及时了解公司生产经营动态。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及相关会议前,能及时传递相
关会议材料,事先与我们进行必要沟通,并如实回复我们的问询,相关工作人员
在我们履行职责过程中给予了积极有效的配合和支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
程》、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公司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了审阅,
基于独立判断,我们对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定价的公允性、审批程序的
合规性等方面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因此,我们认为公司 2018 年度的关
联交易事项,运作过程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关
联交易公平、合理,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的长远利益以及全体股
东利益的最大化。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
表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只发生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相互担保的情形,
除此以外,公司未发生其他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公司严格遵循《公司章程》《公
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内控制度的规定,对外担保事项已进行了充分、完整的
披露。
    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均属于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关
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以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也不存在违规将资金
直接或间接提供给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及其他关联
方使用的情形。公司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的并累计至 2018 年年末的关联方违规
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对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及暂缓实施“分销业务募投项目”等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我们
认为2018年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使用和管理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
用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规范募集资
金的存放和使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高级管理人员提名以及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就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我们认为
张香玉女士、蓝李春先生、钱忠义先生能够胜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我们
未发现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有《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且期限未满
的情形。同时,我们对公司2018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进行审查,认为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的经营规
模等实际情况、公司所处行业和地区的薪酬水平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符合
公司实际情况及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利
益的情形。
    (五)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对公司 2017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
审计过程中,能够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遵守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勤
勉尽责地履行审计职责,能够满足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审计工作和内控审计工作
的要求,因此,我们同意续聘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审计
机构及聘请其为公司 2018 年度内控审计机构。
    (六)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2018 年 4 月 20 日召开的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 2017 年
度利润分配预案》,以公司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的总股本 102,670,000 股为基
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4.5 元(含税);同时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以公司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的总股本 102,67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4 股。我们就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该利润
分配预案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现金分红的规定,
也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维护股东的长远利益。
     (七)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进一步加
强了内控规范的执行和落实,在强化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的基础上,对公司的关
键业务流程、关键控制环节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提高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运作效率,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报告期内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按时出席公
司董事会、列席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均认真审核并发表了独
立董事意见,对公司生产经营和法人治理结构等方面的问题积极建言献策,为董
事会做出正确、科学的决策起到了积极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的权益。在此,我们对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我们履行
职务过程中给予的大力支持与积极配合表示由衷的感谢。
    2019 年,我们将继续认真、忠实、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利用所学的
知识和已有的经验为公司和董事会的重大决策提供具有建设性的意见,促进公司
更加规范化运作,切实维护好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林兢   林晖   吴飞
                                                       2019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