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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孚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7-07-27  

						证券代码:603938           证券简称:三孚股份       公告编号:2017-012




                     唐山三孚硅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唐山三孚硅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824号)核准,公司向社会首次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3,755.66万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9.64
元,本次新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362,045,624.00元,扣除发行费用40,709,835.51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321,335,788.49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17年6月22日出具了
信会师报字[2017]第ZB11749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
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制
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
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因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一“年产10万吨硫酸钾工程项目”的实施主体
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唐山三孚钾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孚钾肥”)。为提高
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实施,公司于2017年7月21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设立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的议案》,同意三孚钾肥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2017年7月25日,三孚钾
肥与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南堡开发区支行
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本公告日,该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公司            开户行              专户用途           账号        金额(元)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年产 10 万吨硫   1305016260360
三孚钾肥                                                             9,474,421.85
            司唐山南堡开发区支行    酸钾工程项目       0000277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唐山三孚钾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南堡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的有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3050162603600000277,截至 2017 年 7 月 25 日,专户余额为 9,474,421.85 元,
仅用于甲方“年产 10 万吨硫酸钾工程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
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
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唐山三孚硅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7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