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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建业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0-03-03  

						股票简称:建业股份           股票代码:603948      公告编号:2020-001



                     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389号)核准,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
票4,0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4.25元,募集资
金总额为人民币570,0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人民币496,544,185.09元,上述款项已于2020年2月25日全部到账。立信中联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0年2月25日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
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编号为立信中联验字[2020]D-0001号的《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
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证募集资金
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会同保荐机构浙商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分别与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中国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签署了《募集资
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子公司浙江建业微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建业微电子”)会同浙商证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签订了《募
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
    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开立和存储具体情况如下:


                                    1
                                                                             金额
    开户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用途
                                                                           (万元)
                                              年产 8 万吨有机胺项目(年
中国银行股份有
                        392277609720          产 5 万吨乙基胺、年产 3 万   20,815.43
限公司建德支行
                                                     吨正丁基胺)
交通银行股份有                                年产 11 万吨环保增塑剂项目
限公司杭州建德     303063180013000012409      (年产 10 万吨 DOTP、年产    11,373.61
    支行                                           1 万吨塑料助剂)
中国工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建德      1202028229900021097        年产 13,000 吨超纯氨项目       -[注 1]
    支行
                                              补充流动资金及支付本次首
中国银行股份有
                        387077610708          次公开发行股票尚未支付的     19,207.56
限公司建德支行
                                                      发行费用

      注1:“年产13,000吨超纯氨项目”实施主体为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建业微电子。发行人后
续将使用募集资金对建业微电子进行增资,增资前该项目募集资金暂时存储于发行人在中国
银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账号387077610708)。

      注2: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大于募集资金净额,原因是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包含部
分尚未划转的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专户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 《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公司简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浙商证券简称为“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规定,甲、乙、丙
三方,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可以以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等方
式存放募集资金,金额和期限由甲方根据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而定,但需将存入
金额、开户时间、存放期限等基本情况及时电子邮件及传真通知丙方指定的保荐
代表人,经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甲方存单开立后,需在2个工作日内向丙
方提供存单开户证明书的电子扫描件。甲方承诺存单到期后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
的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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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
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乙双方应当配合
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一鸣、罗军可以在乙方营业时间内随
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
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若
因工作需要,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
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
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及时以邮件或传
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
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
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1、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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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公司简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浙商证券简称为“丙方”,募
投项目实施主体暨公司全资子公司建业微电子为“丁方”。
    为规范甲方和丁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规定,甲、
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丁方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可以以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等方
式存放募集资金,金额和期限由甲方根据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而定,但需将存入
金额、开户时间、存放期限等基本情况及时电子邮件及传真通知丙方指定的保荐
代表人,经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丁方存单开立后,需在2个工作日内向丙
方提供存单开户证明书的电子扫描件。丁方承诺存单到期后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
的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丁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丁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丁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
丁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乙丁三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丁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丁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一鸣、罗军可以在乙方营业时
间内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丁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
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若
因工作需要,丁方授权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
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丁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乙

                                     4
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丁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
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丁方应及时以邮
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
丁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
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丁方或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丁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
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
效。
    11、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一)《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3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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