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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建业股份:对外投资管理办法(2020年3月修订)2020-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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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2020 年 3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内
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实现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战略,达到获取长
期收益为目的,将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投向其他组织或个人的行为。
包括投资新建全资子公司、向子公司追加投资、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兼并或进行
股权收购、转让、项目资本增减等。

    第三条 公司所有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长远发
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
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原则上由公司总部集中进行,控股子公司确有必要进行对外投
资的,需事先经总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投资活动参照本
办法实施指导、监督及管理。



                                第二章 投资决策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主要为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董事长。具体权限划分
如下:

    (一)董事长有权决定:

    1、按一年内累计计算原则,决定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的对外投资;

    2、按一年内累计计算原则,决定一年内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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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购买、出售、置换);

    3、按一年内累计计算原则,决定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或绝对金额
在 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银行贷款。

    董事长应就相关事宜在事后向董事会报备。

    (二)董事会有权决定

    1、按一年内累计计算原则,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对外投资;

    2、按一年内累计计算原则,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资产处置(购买、
出售、置换、承包、租赁);

    3、按一年内累计计算原则,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下的银行贷款;

    4、除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事项之外的其他担保事项;

    5、按一年内累计计算原则,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 30%的委托经营、委
托理财、赠与方案;

    超过上述限额或标准的金额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若对外投资属关联交易事项,则应按公司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执行。

    控股子公司进行对外投资,除遵照执行本办法外,还应执行公司其他相关规定。

    第六条 在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董事长决定对外投资事项以前,公司有关部门应根据
项目情况逐级向董事长、董事会直至股东提供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资料,
以便其作出决策。



                                第三章 岗位分工

    第七条 由公司负责对外投资管理的部门对公司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与评估。

    (一)项目立项前,首先应充分考虑公司目前业务发展的规模与范围,对外投资的项
目、行业、时间、预计的投资收益;其次要对投资的项目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信息;最后
对已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分析、讨论并提出投资建议,报公司董事会或董事长立项备案。

    (二)项目立项后,负责成立投资项目评估小组,对已立项的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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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评估,同时可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共同参与评估。评估时应充分考虑国家有关对外
投资方面的各种规定并确保符合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使一切对外投资活动能在合法的程序
下进行。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确定后,由公司
财务部门负责筹措资金,协同有关方面办理出资、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手续,
并实行严格的借款、审批与付款制度。

    第九条 公司负责对外投资管理的部门对公司长期权益性投资进行日常管理,对公司
对外投资项目负有监管的职能。对投资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决议、合同、协议以及对外投资
权益证书等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建立详细的档案记录。未经授权人员不得接触权益证书。



                                第四章 执行控制

    第十条 公司在确定对外投资方案时,应广泛听取评估小组专家及有关部门及人员的
意见及建议,注重对外投资决策的几个关键指标,如现金流量、货币的时间价值、投资风
险等。在充分考虑了项目投资风险、预计投资收益,并权衡各方面利弊的基础上,选择最
优投资方案。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通过或董事长决定对外投资项目实施方案后,
应当明确出资时间、金额、出资方式及责任人员等内容。对外投资项目实施方案的变更,
必须经过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董事长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 对外投资项目获得批准后,由获得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具体实施对外投资计
划,与被投资单位签订合同、协议,实施财产转移的具体操作活动。在签订投资合同或协
议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完成后,应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
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十三条 公司使用实物或无形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其资产必须经过具有相关资质
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其评估结果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决定后
方可对外出资。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后,应根据需要对被投资企业派驻产权代表,如股
东代表、董事、监事、财务总监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便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及
时掌握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董事长或总经理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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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加强对外投资收益的控制,对外投资获取的利息、股利
以及其他收益,均应纳入公司的会计核算体系,严禁设置账外账。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设置对外投资总账的基础上,还应根据对外投资业务的种
类、时间先后分别设立对外投资明细账,定期和不定期地与被投资单位核对有关投资账目,
确保投资业务记录的正确性,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完整。

    第十七条 公司负责对外投资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有关对外投资档案的管理,保证各
种决议、合同、协议以及对外投资权益证书等文件的安全与完整。



                                第五章 投资处置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外投资项目资产处置环节的控制,对外投资的收回、转让、
核销等必须依照本办法及有关制度规定的金额限制,经过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通过
或董事长决定后方可执行。

    第十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终止时,应按国家关于企业清算的有关规定对被投资单
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的清查;在清算过程中,应注意是否有抽逃和转移资金、
私分和变相私分资产、乱发奖金和补贴的行为;清算结束后,应注意各项资产和债权是否
及时收回并办理了入账手续。

    第二十条 公司核销对外投资,应取得因被投资单位破产等原因不能收回投资的法律
文书和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认真审核与对外投资资产处置有关的审批文件、会议记
录、资产回收清单等相关资料,并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的会计处理,确保
资产处置真实、合法。



                               第六章 跟踪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后,由公司负责对外投资管理的部门进行跟踪,
并对投资效果进行评价。公司负责对外投资管理的部门应在项目实施后三年内至少每年一
次向公司董事会书面报告项目的实施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方向是否正确,投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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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到位、是否与预算相符,股权比例是否变化,投资环境政策是否变化,与可行性研究
报告所述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等;并根据发现的问题或经营异常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有关
处置意见。

    第二十三条 公司监事会、内部审计部门行使对外投资活动的监督检查权。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进行对外投资活动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投资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由一人同时担任两
项以上不相容职务的现象。

       (二) 投资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对外投资业务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
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 投资计划的合法性。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非法对外投资的现象。

    (四) 投资活动的批准文件、合同、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的保管情况。

       (五) 投资项目核算情况。重点检查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准确、完整,会计
科目运用是否正确,会计核算是否准确、完整。

       (六) 投资资金使用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按计划用途和预算使用资金,使用过程中
是否存在铺张浪费、挪用、挤占资金的现象。

    (七) 投资资产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账实不符的现象。

    (八) 投资处置情况。重点检查投资处置的批准程序是否正确,过程是否真实、合
法。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
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经股东大会批准之后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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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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