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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建业股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2020-03-12  

						  证券代码:603948              证券简称:建业股份              公告编号:2020-009



                           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3月10日召开第

 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注册资本等变更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2389号文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

 易所同意,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000万股,并于

 2020年3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

 12,000万元增加至16,000万元,总股本由12,000万股增加至16,000万股。公司主

 体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变更为“股份有限公

 司(上市)”,具体以工商变更登记为准。

      二、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上述变更情况及《公司法(2018 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现行
 《公司章程(草案)》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并授权相关人员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
 相关事项。
      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原章程                                     修订后章程
第二条 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第二条 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中华人民
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       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在浙江建德建业有机化工有限公司的基       公司系在浙江建德建业有机化工有限公司的
                原章程                                    修订后章程
础上以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在浙江省杭州 基础上以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在浙江省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 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04290413D。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04290413D。
第三条 公司于【批/核准日期】经【批/核准     第三条 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18 日经中国证
机关全称】批/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
币普通股【】股,于【】年【】月【】日在上    行人民币普通股 4,000 万股,于 2020 年 3 月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壹亿贰仟万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壹亿陆仟万
(12,000 万元)。                           元(16,00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
                                            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组织”)和
                                            工作机构,党组织在公司中发挥政治核心作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用,保障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公司贯彻
                                            执行;公司应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推动党建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促进党组织
                                            围绕生产经营开展活动、发挥作用。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
                                            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总工程师。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 12,000 万股,均为普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 16,000 万股,均为
通股。                                    普通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购本公司的股份: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励;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股票的公司债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的活动。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原章程                                    修订后章程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过股东大会决议;公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
                                             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董事会会议决议。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或者注销。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
                                             分之十,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行使下列职权: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其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其
中包括年度银行贷款等债务性融资计划)、决算   中包括年度银行贷款等债务性融资计划)、决
方案;                                       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损方案;                                     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十)修改本章程;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十)修改本章程;
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出决议;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      项;
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事项;
                原章程                                    修订后章程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     (十六)审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
                                           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的地点。股
                                           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
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的地点。
                                           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
                                           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
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
                                           加。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
会的,视为出席。
                                           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
                                           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通过: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本章程的修改;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三)本章程的修改;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30%的;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五)股权激励计划;
的;
                                             (六)审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五)股权激励计划;
                                             (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
                                             份的事项;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任 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作;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原章程                                   修订后章程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方案;
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方案;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或者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程第二十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原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因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在股东大会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审议批准的年度预算方案总额范围内具体决定   (八)根据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权,决
每一笔银行贷款等债务性融资的相关事项(包   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括但不限于贷款时间、贷款金额、贷款期限、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原因收购本
担保事项等);                             公司股份的方案;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十)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在股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   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年度预算方案总额范围内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具体决定每一笔银行贷款等债务性融资的相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时间、贷款金额、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贷款期限、担保事项等);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十一)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   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经理的工作;                               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   事项;
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大会审议。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
                                           程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根据股东大会授权,本条第(八)
                                           项事项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会议决议。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
                原章程                                     修订后章程
                                             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
                                             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
                                             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
                                             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
                                             作。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
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     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
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     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
会授权董事会的交易审批权限为:               准。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的交易审批权限为:
(一)按一年内累计计算原则,低于公司最近     (一)按一年内累计计算原则,低于公司最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的对外投资;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对外投资;
(二)按一年内累计计算原则,低于公司最近     (二)按一年内累计计算原则,低于公司最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资产处置(购买、出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资产处置(购买、
售、置换、承包、租赁);                     出售、置换、承包、租赁);
(三)按一年内累计计算原则,低于公司最近     (三)按一年内累计计算原则,低于公司最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下的银行贷款;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下的银行贷
(四)除本章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须经股东大     款;
会审议通过的担保事项之外的其他担保事项;     (四)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须经股东
(五)按一年内累计计算原则,低于公司最近     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事项之外的其他担保事
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10%的委托经营、委托理    项;
财、赠与方案;                               (五)按一年内累计计算原则,低于公司最
(六)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 30%的委托经营、委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       托理财、赠与方案;
准;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六)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须经董事会讨论并做出决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议,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与关联法     批准;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30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须经董事会讨论并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     做出决议,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
联交易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 万元以
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绝对值 5%以上     0.5%以上的关联交易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除     批准;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外)须经董事会讨论并做出决议,并提请公司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股东大会批准。                               净资产值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
等于或超过上述金额的事项,视为重大事项,     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除外)须经董事会
董事会应当组织专家或专业人士进行评审,并     讨论并做出决议,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报经股东大会批准。                           等于或超过上述金额的事项,视为重大事项,
上述事项涉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董事会应当组织专家或专业人士进行评审,
                 原章程                                    修订后章程
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者交易所另有规定的, 并报经股东大会批准。
从其规定。                                 上述事项涉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者交易所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文件和其他应当由法定代表
                                             (三)签署董事会文件和其他应当由法定代
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提名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四)提名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
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
                                             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
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
                                             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
股东大会报告;
                                             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六)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一百零
                                             (六)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一百
七条第(二)、(十三)、(十五)项职权;
                                             零七条第(二)、(十四)、(十六)项职权;
(七)按一年内累计计算原则,决定低于公司
                                             (七)按一年内累计计算原则,决定低于公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的对外投资;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的对外投资;
(八)按一年内累计计算原则,决定一年内低
                                             (八)按一年内累计计算原则,决定一年内
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的资产处置
                                             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的资产
(购买、出售、置换);
                                             处置(购买、出售、置换);
(九)按一年内累计计算原则,决定低于公司
                                             (九)按一年内累计计算原则,决定低于公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或绝对金额在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或绝对金额
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银行贷款;
                                             在 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银行贷款;
(十)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十)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
低于 30 万元、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额低于 30 万元、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
低于 100 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金额低于 100 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产绝对值 0.5%的关联交易。
                                             计净资产绝对值 0.5%的关联交易。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副总经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副总
理若干名,财务总监 1 名,设董事会秘书 1 名, 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 1 名,董事会秘书 1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名,总工程师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     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
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主要
                                             用于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等重大
                                             投资,以及日常运营所需的流动资金,扩大
                    /
                                             生产经营规模,优化企业资产结构和财务结
                                             构、促进公司高效的可持续发展,落实公司
                                             发展规划目标,最终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原章程                                修订后章程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有关利润分配的信息
                                     披露规定如下:
                                     (一)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
                                     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独立董事应当对
                                     此发表独立意见。
                                     (二)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实施
                                     的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或发
                                     行新股方案的执行情况。
                 /                   (三)公司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董事会
                                     未制订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者按低于本章程
                                     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不分配或者按低于本
                                     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分配的原因、
                                     未用于分红的未分配利润留存公司的用途和
                                     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
                                     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除上述修订条款外,《公司章程(草案)》中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1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披露的《公司章程》(2020 年 3 月修订)。

    特此公告。


                                           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3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