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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千生态: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7-06-10  

						                          大千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大千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
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
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
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可以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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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遵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中关于股东大会召开的各项规
定,切实履行职责,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全体董事应当勤
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董事会秘书负责落实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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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当在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
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
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
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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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
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各股东。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三)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四)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五)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
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
理由。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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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
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
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表决与决议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将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
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
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
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四条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
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息股东大会;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
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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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股票账户卡、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
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五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
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
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
应当终止。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
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
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
开会。

   第二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二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
说明。

   第三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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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
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一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
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
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股东拥有的累积表决票数计算方法

   1、公司董事和监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具体操作如下:选举董事时,出席股东所
拥有的累积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人数之积,该
部分表决票数可以按照股东自由意愿全部或部分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任何一名或几名董
事候选人;选举监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累积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
该次股东大会应选出的监事人数之积,该部分表决票数可以按照股东自由意愿全部或部
分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任何一名或几名监事候选人。

   2、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当根据每轮应选举董事、监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
积表决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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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会议主持人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
公司董事、监事、本次股东大会监票人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当立即进行核对。

   (二)股东投票确认

   1、出席股东所投向的董事或监事人选的人数不得超过该次股东大会候选人人数。否
则,该股东所投的全部选票均作废,视为弃权。

   2、出席股东投票时,其所投出的表决票权数不得超过其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如股
东所投出的表决票数超过其实际拥有的表决票数的,则按以下情形区别处理:

   (1)该股东的表决票数只投向一位候选人的,按该股东所实际拥有的表决票数计算;

   (2)该股东分散投向数位候选人的,则该股东所投的全部选票均作废,视为弃权。

   (三)投票结果确认

   1、等额选举

   (1)所有候选人获取选票数均超过参加会议有效表决票数二分之一(指非累积票数)
以上时即为当选;

   (2)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则应当对未当选的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

   (3)第二轮选举仍未能满足上款要求时,则应当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之后的二个月
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或监事进行选举。

   2、差额选举

   (1)候选人获取选票超过参加会议有效表决票数二分之一(指非累积票数)以上,
且该等人数等于或者小于应选人数时,该等候选人即为当选;

   (2)获取超过参加会议有效表决票数二分之一(指非累积票数)以上选票的候选人
多于应选人数时,则按得票多少排序,取得票较多者当选;

   (3)因两名及其以上的候选人得票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等候选人
进行第二轮选举;当选人数少于应选人数时,则对未当选的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

   (4)第二轮选举仍未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大会另行选举。由此导致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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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会成员不足本章程规定的三分之二时,则下次股东大会应当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的
二个月以内召开。

    第三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
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
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股东大会就发行优先股进行审议,应当就下列事项逐项进行表决:

    (一)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和数量;

    (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三)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定价区间及其确定原则;

    (四)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方式,包括:股息率及其确定原则、股息发放的
条件、股息支付方式、股息是否累积、是否可以参与利润分配等;

    (五)回购条款,包括回购的条件、期间、价格及其 确定原则、回购选择权的行使
主体等(如有);

    (六) 募集资金用途;

    (七)公司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八)决议的有效期;

    (九)公司章程关于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利润分配政策相关条款的修订方案;

    (十)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十一)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
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
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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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弃权。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
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
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
出席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
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2/3 以上通过。

    第四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决定公司总体发展战略、总体中长期发展规划、总体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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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包括普通股股东的利润分配方
案及优先股股东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五)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公司年度报告;(七)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八)公司发生的以下交易: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
财、委托贷款等);3、提供财务资助;4、提供担保;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6、委托或
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8、债权、债务重组;9、签订许可使用
协议;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11、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上述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工程分包,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工程承接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
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九)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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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人民币 3000 万元以上(含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值的 5%以上的关联交易。关联交易包括以下交易:1、前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工程分包;3、销售产品、商品、工程承接;4、提供或者
接受劳务;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6、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3、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4、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5、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6、公司对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
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持股 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
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十一)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超过董
事会交易决策权限外的其他重大事项;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事
项应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
行使。

    第四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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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担保;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回购本公司股票;

    (八)发行股票、可转债或其他证券;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除上述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所列事项外,公司日常经营中的其他
事项,可由董事会及总经理办公会议在其职权范围内审议批准。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当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
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四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
股东大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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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名册及
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等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四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
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
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
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四十九条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公开发行优先股,以及以非公开
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东大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
应当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

    第五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
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五章   会后事项及公告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执行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信息披露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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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全面、及时、准确地在指定媒体上的公告须予披露的股东大会所议事项或决议;涉
及重大事项的信息应依据法律、法规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向有关监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二条   对股东提案做出的决议,应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
提案内容。未将股东提案列入股东会会议议程的,应将提案内容和董事会或大会主席在
股东会上的说明与股东年会决议一并公告。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在规定的报刊上刊登。

    第五十三条   参加会议人员名册、授权委托书、表决统计资料、会议记录、律师见
证法律意见、决议公告等文字资料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保管。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刊登有关信
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对有关内
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公布。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报刊上公告。。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
数。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没有规定或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及其修订自股东大会审议决议通过后生效。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大千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6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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