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千生态: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17-06-10
大千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
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前的指定联络人,是公司的
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报酬。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经济、管
理、证券等工作三年以上;
(二)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法律、管理等专业知识;
(三)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四) 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良好的处事和沟通能力;
(五) 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 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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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公司现任监事;
(五) 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六)法律法规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拟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应当提前 5 个交易日向
上交所备案,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
说明、现任职务和工作履历;
(二)候选人的学历证明、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等。
上交所自收到报送的材料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后,未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
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
对于上交所提出异议的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公司董事会不得聘任其为董事会
秘书。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包括: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制定并
完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
定,协助相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
密工作;负责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促董事会及时披露或澄清;
(二) 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准备和提交拟审议的董事
会和股东大会的文件;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
(三) 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控股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董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四) 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协助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包括:
组织筹备并列席董事会会议及其专卖委员会;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积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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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上市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积极推动公司建立健全
激励约束机制;积极推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时,
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
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上;
(五)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
工作机制;
(六) 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包括:保管公司股东持股资料;办理公司限
售股相关事项;督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
份买卖相关规定;以及其他公司股权管理事项;
(七) 协助公司的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公
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并购重组事务;
(八) 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相关人员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九) 提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如知悉前
述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做出或可能做出相关决
策时,应当予以警示,并立即向上交所报告。
(十) 《公司法》、《公司章程》、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
责。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有权要求公司有关
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及时告知董事
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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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
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四章 聘任与解聘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聘董事
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如辞职或被解聘,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
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
个月内终止对其的聘任:
(一)出现本细则第四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年未参加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三)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四)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后果严重,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
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
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为止。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上交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
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行董事会秘书职
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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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证券事务部
第十四条 董事会下设证券事务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为证
券事务部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十五条 证券事务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六章 董事会秘书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的义务,应当遵守公司章程,
切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私利。董
事会秘书在需要把部分职责交与他人行使时,必须经董事会同意,并确保所委托
的职责得到依法执行,一旦发生违法行为,董事会秘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将有
关档案文件、尚未了结的事务、遗留问题,完整移交给继任的董事会秘书。董事
会秘书在离任时应签订必要的保密协议,履行持续保密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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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 6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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