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千生态: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18-04-10
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和内部控制体系,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中的监督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工作
备忘录第五号——独立董事年度报告期间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信息披露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忠实、
勤勉义务,履行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期间所应当履行的各项职责,并认真编制其
年度述职报告。
第三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期间,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相关职能部门
和人员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限制或阻碍独立董事了解公
司经营运作情况。
第四条 年度报告编制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公司年度报告公布前,不
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露年度报告的内容。
第五条 公司应当制订年度报告工作计划,并提交独立董事审阅。独立董事应当依
据工作计划,通过会谈、实地考察、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等各种形式积极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独立董事履行年报职责,应当有书面记录,重要文件应当由当事人签字。
第六条 在年度报告工作期间,独立董事应当与公司管理层全面沟通和了解公司的
生产经营和规范运作情况,并尽量安排实地考察。
第七条 在年度报告审计工作期间,独立董事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一)在年度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之前,独立董事应当会同审计委员会,
沟通了解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其中,应当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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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预告更正情况。
(二)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召开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前,独立董
事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见面,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第八条 如因公司出现重大风险事项,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独立董事发出年报工
作风险警示函,独立董事应当予以高度关注并发表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时,
应当要求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相关监
管机构报告。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年报董事会审议事项的决策程序,包括相关事项的提议
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完备性和提交时间,并对需要提交
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做出审慎周全的判断和决策。
独立董事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的,可以要求补充、
整改或者延期召开董事会。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以书
面形式联名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应当予以采
纳。
第十条 独立董事对年报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且经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
同意,可以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
以披露。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和披露《独立董事年度述
职报告》,并在公司年度股东大会上向股东报告。《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应当说明
独立董事当年具体履职情况,并重点关注公司的内部控制、规范运作以及中小投资者权
益保护等公司治理事项。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遵守本指引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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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中涉及独立董事的特别规定。
第十四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及其修订自董事会审议决议通过后生效施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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