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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千生态:关于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2018-09-26  

						证券代码:603955         证券简称:大千生态        公告编号:2018-067



             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合同类型及金额:《宿迁市湖滨新区环湖大道提升工程-沙滩公园总承包
       (EPC)项目总承包合同》,合同固定总价为人民币玖仟捌佰叁拾万零捌
       佰玖拾叁元玖角柒分(98,300,893.97)。

     合同生效条件:合同自双方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签字之日
       起生效。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 90 日历天(含设计施工)。

     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该合同的签订有利于扩大公司经营规模,
       并对公司当期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特别风险提示:

    合同条款中已对合同范围、合同价格、支付方式、履行期限等内容做出了明
确约定,合同各方也均有履约能力,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政策、市场、环
境、天气等不可预计的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如期或全
部履行。




    一、审议程序情况

    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订立《宿迁市湖滨新
区环湖大道提升工程-沙滩公园总承包(EPC)项目总承包合同》无需提交董事会
审议。

    二、合同标的和对方当事人情况

    (一)合同标的情况

    公司与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与本公司同时出现时简称“承包人”)
组成的投标联合体为宿迁市湖滨新区环湖大道提升工程-沙滩公园总承包(EPC)
项目的中标单位。具体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2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重大工程中标公告》(公告编号:2018-06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各方就合作事宜协商一
致,于 2018 年 9 月 25 日与江苏骆马湖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包
人”)签订了《宿迁市湖滨新区环湖大道提升工程-沙滩公园总承包(EPC)项目
总承包合同》。合同标的情况如下:

    1、工程名称:宿迁市湖滨新区环湖大道提升工程-沙滩公园总承包(EPC)
项目。

    2、工程地址:位于宿迁市湖滨新区骆马湖东岸,南侧濒临湖滨公园,北至
水上森林。

    3、工程内容及规模:总面积约 46 万平米(含休闲沙滩、运动沙滩、水湾沙
滩等区域),投资额约 1 亿元。

    4、工程承包范围:宿迁市湖滨新区环湖大道提升工程-沙滩公园总承包(EPC)
项目(主要内容包括绿化工程、沙滩工程、道路工程等)设计【包括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包括后期施工图纸深化设计)和竣工验收阶段的
设计服务】、施工(包括经审核通过后的全部施工图内容的施工及养护)、设备
供货、设备安装与调试、工程竣工验收以及提供其他全部相关服务。

    5、合同工期:总承包合同限期为合同签订之日起 90 日历天内(含设计、采
购及施工 EPC 总承包全过程),承包人的节点工期要求如下:
    工程完工日期:2018 年 12 月 31 日。

    6、合同价格:合同固定总价为人民币玖仟捌佰叁拾万零捌佰玖拾叁圆玖角
柒分(98,300,893.97);其中,设计费:人民币壹佰柒拾柒万伍仟圆整
(1,775,000.00);施工部分:人民币玖仟陆佰伍拾贰万伍仟捌佰玖拾叁圆玖
角柒分(96,525,893.97)。

    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政策性调整和约定
范围的变化外,合同价格不作调整。

    7、工程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

    工程设计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地方相关规范、标准,达到本项目设计任务
书的要求并能通过相关部门审查。

    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合格。

    (二)合同对方当事人情况

    1、建设单位名称:江苏骆马湖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11 年 12 月 6 日

    股东:宿迁市湖滨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宿迁市国丰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
司、宿迁市湖滨新城新农村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天康

    注册资本:165,000 万人民币

    住所:宿迁市湖滨新城玉兰路 9 号

    经营范围:对文化旅游项目进行投资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房地产
开发经营,建材、游艇、摩托艇销售,水利工程施工,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
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国内水
路运输业务服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公司与发包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3、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发包人与公司未发生过类似业务。
    (三)联合体单位基本情况及职责分工

    1、联合体单位名称: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韦

    注册资本:12800 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杭州市西湖区杨公堤 32 号

    经营范围:服务:园林、古建筑设计(甲级)、咨询,工程设计(市政公用
行业风景园林甲级、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室内美术装饰,城市规划(乙级)
编制市政行业(道路工程、桥梁工程)专业乙级和可行性研究,建筑物维修保护,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管理,建筑智能化工程、照明工程、装饰装潢设计、施工、
管理,花木的种植,苗木、花卉、园林机械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职责分工:由大千生态作为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宿迁市湖滨新区环湖大道
提升工程-沙滩公园总承包(EPC)项目的建设工作,由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
公司作为联合体成员负责宿迁市湖滨新区环湖大道提升工程-沙滩公园总承包
(EPC)项目的设计工作。

    3、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公司与联合体单位未发生过类似业务。

    三、合同主要条款

    1、合同价格:合同固定总价为人民币玖仟捌佰叁拾万零捌佰玖拾叁圆玖角
柒分(98,300,893.97);其中,设计费:人民币壹佰柒拾柒万伍仟圆整
(1,775,000.00);施工部分:人民币玖仟陆佰伍拾贰万伍仟捌佰玖拾叁圆玖
角柒分(96,525,893.97)。

    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政策性调整和约定
范围的变化外,合同价格不作调整。

    2、结算方式:

    设计部分付款:提交合格的施工图纸并经审查合格后付设计费的 80%,余款
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审计结束后付清;
    施工部分付款:按工程形象进度付款,工程全部完工经初步验收合格后,支
付至合同价款的 4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 70%;审计结束
后支付至审计价款的 85%,余款待工程质保期结束后付清。

    3、工程地点:宿迁市湖滨新区骆马湖东岸,南侧濒临湖滨公园,北至水上
森林。

    4、合同工期:合同签订之日起 90 日历天内(含设计、采购及施工 EPC 总
承包全过程),工程完工日期为 2018 年 12 月 31 日。

    5、违约责任:

    (1)发包人违约责任: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或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
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时,双方另行协商;在合同履行期
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承包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 7 天内全额
退还承包人履约保证金,并赔偿承包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
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
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的实际设计量计算;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
并直接导致承包人停工的,承包人有权就实际损失向发包人索赔。

    (2)承包人违约责任:承包人未按约定时间提交施工图的承担设计费 0.2%
的违约金;工程完工未达设计效果不予验收,责任承包人承担;未按约定时限完
工的承担每日 1 万元的违约金,累计最高为合同价款的 2%;承包人擅自变更项
目负责人及项目管理机构主要技术人员、不遵守发包人考勤考核制度、不能与发
包人积极有效沟通导致设计成果或施工效果差距较大的、未对工程物资进行检验
的、经三次验收仍存在较多问题、质量不合格的、违法转包等时需向发包人承担
相应的违约责任。

    6、争议解决方式:在争议提交调解之日起 30 日内,双方仍存有争议时,或
合同任何一方不同意调解的,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合同生效条件和时间:合同经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授
权代表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项上各方的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起终止。

    8、合同签署时间和地点:本合同于 2018 年 9 月 25 日在江苏骆马湖文化旅
游发展有限公司签订。

    四、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约定,若该合同顺利履行,会对公司当期业绩产生
积极影响,且该合同的顺利签订及履行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扩大经营规模,提高业
务承接能力,为公司后续工程项目的合作与开拓提供更多经验,提升公司工程建
设与管理以及持续经营的能力。

    2、本合同的履行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不构成影响,不会因履行本合同而对
上述合同当事人形成依赖。

    五、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合同条款中已对合同范围、合同价格、支付方式、履行期限等内容做出了明
确约定,合同各方也均有履约能力,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政策、市场、环
境、天气等不可预计的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如期或全
部履行。

    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