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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千生态: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2019-03-28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简称:                        大千生态
上市公司代码:                        603955
保荐代表人:                          严强、张红云

      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千生态”、“公司”、“上市公
司”或“发行人”)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
于核准大千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
119 号)的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175 万股,每股
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发行价格 15.26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3,190.50 万
元。扣除保荐及承销费等相关发行费用合计 3,618.00 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29,572.50 万元。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邦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
大千生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对大千生态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
为 2017 年 3 月 10 日至 2019 年 12 月31 日。现就 2018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总结如
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持续督导情况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
  1      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   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公司的具体情
         相应的工作计划。                   况制定了相应的持续督导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   已签署保荐协议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2
         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   备案,该协议已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

                                      1
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持续督导情况
       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 期间的权利义务。
       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
       证券交易所备案。
                                          2018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通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 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
 3
       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场检查等方式,对公司开展了持续督
                                          导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
       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 经核查,在 2018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
 4     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公司不存在须按有关规定公开发表声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 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
       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
       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 经核查,在 2018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
 5     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未出现违法违规、
       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 违背承诺等情况。
       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
       保荐机构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经核查,在 2018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
       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
                                          未出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不履行承
       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
                                          诺的情况。
       出的各项承诺。
                                          经核查,在 2018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
                                          司在执行《公司章程》、“三会”议
       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
 7                                        事规则、《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及公
       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
                                          司内部控制制度方面符合相关规章制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度的要求。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
                                          保荐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设
       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
                                          计、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该等
       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
 8                                        内部控制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
       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
                                          到了有效执行,可以保证公司的规范
       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
                                          运行。
       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保荐机构对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进行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
                                          了核查,审阅了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
       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
                                          相关文件。经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制
 9     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
                                          度完备、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
                                          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 保荐机构在 2018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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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 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2
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持续督导情况
       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     进行了事前审阅和规定期限内的事后
       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     审阅,公司给予了积极配合。
       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
                                            公司根据保荐机构的建议对相关披露
       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
                                            文件进行了修订以真实、准确、完整、
       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
                                            及时、有效地进行信息披露。截至本
11     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
                                            报告书签署日,公司不存在因信息披
       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
                                            露存在重大问题而需要更正或补充的
       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
                                            情况。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经核查,在 2018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
       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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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该等
       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     情况。
       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
                                            经核查,在 2018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
       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当事
13     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
                                            人不存在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报未
       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履行承诺的事项。
       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
       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
       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
                                            经核查,在 2018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
14     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
                                            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
       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
       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应督
       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
       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
       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
       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
       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经核查,在 2018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
15
       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     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
       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
       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
       机构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
       交易所或保荐机构认为需要报告的其
       他情形。

                                    3
 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持续督导情况
                                          保荐机构于 2018 年 12 月 19 日至 20
                                          日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
                                          前制定了现场检查工作计划并与公司
  16     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
                                          进行了事前沟通以确保工作的有效开
         场检查工作质量。
                                          展。现场检查结束后,保荐机构将检
                                          查结果及时通知了公司。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
         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
         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
         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
                                          经核查,在 2018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
  17     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
                                          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
         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
         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
         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
         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七)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2018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
  18                                      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实际使用符合相
         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要求。
                                          经核查,2018 年持续督导期内,上市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等
  19                                      公司不存在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情
         事项,并发表意见。
                                          况。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德邦证券对大千生态自公开发行股票上
市之日起至本报告出具日之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
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审阅公司信息
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确信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审查公司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确信其合法合规;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出席
人员资格、提案与表决程序,确信其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

       经核查,德邦证券认为,大千生态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


                                      4
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
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三、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在 2018 年持续督导期间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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