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哈森股份: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2019-04-27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保荐机构             长 江 证 券 承 销 保 被保荐公司简称         哈森股份
                     荐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           何君光                被保荐公司代码        603958

保荐代表人           张海峰                报告年度              2018 年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180 号)核准,哈森商贸(中国)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森股份”或“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54,360,000 股,发行价格为每股 9.15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97,394,000.00
元 , 扣 除 发 行 费 用 人 民 币 48,178,330.14 元 ,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449,215,669.86 元。公司股票已于 2016 年 6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或”保荐机构”)
作为哈森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负责对哈森股份的持续督导
工作,持续督导期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保荐机构现就对哈森股份的 2018 年持
续督导工作总结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 已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
    1
         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应的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 已与哈森股份签订了持续督导协
    2    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 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
         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的权利和义务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 保荐机构于 2018 年 11 月 29 日至
    3    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2018 年 12 月 21 日通过查阅公司
                                                        三会决议及会议记录、信息披露
                                                         文件、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凭证
                                                         等资料、访谈公司管理层等核查
                                                         手段,进行了现场检查。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
4    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形
     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有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
     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
                                                     公司或有关当事人无违法违规、
5    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
                                                     违背承诺等事项
     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
     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
6                                                    人员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能切
     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
                                                     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
                                                     公司已建立并有效执行相关制
7    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
                                                     度、规则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
     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 公 司 已 建 立 并 有 效 执 行 相 关 制
8    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 度、规则
     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
     的程序与规则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 公 司 已 建 立 并 有 效 执 行 相 关 制
     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 度,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
9
     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 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或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 已按要求进行审阅,不存在因发
10   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 行人存在问题需向上海证券交易
     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 所报告的事项
     交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先审阅的,应在
     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 已按要求进行审阅,不存在因发
11   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 行人存在问题需向上海证券交易
     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 所报告的事项
     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 公 司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12   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 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 未出现该等事项
     予以纠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13   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
                                                    存在未履行承诺事项
     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 持续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
     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 的报道,并及时核实相关情况,
14   露的重大事项或已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 公司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
     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 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
     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的情况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
     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
     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
     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
15   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
     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
     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保 荐 机 构 于 2018 年 11 月 29 日 至
                                                    2018年12月21日通过查阅公司三
                                                    会决议及会议记录、信息披露文
                                                    件、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凭证等
                                                    资料、访谈公司管理层等核查手
                                                    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
16                                                  内容包括: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
     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情况;信息披露情况;公司的独
                                                    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
                                                    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经营状况等。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 根据哈森股份2018年年度业绩预
     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 亏公告,公司预计2018年年度实
     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 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将出现亏损。保荐机构于2019年
     (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 1月25日对于上述事项进行专项
17   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现场检查,对哈森股份2018年的
     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进行深入了
     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解,并与哈森股份财务部门进行
     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了 讨 论 , 对 财 务 总 监 进 行 了 访
                                                       谈,了解到公司业绩预计亏损的
                                                       主要原因。
                                                    经核查:哈森股份2018年度募集
                                                    资金存放和使用存在募集资金银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 行专户管理方面存在不规范的情
18
     施等承诺事项                                   况,在2017年8月至2018年2月期
                                                    间,建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在超额
                                                    支付营销网络建设项目资金的情
                                                 况。截止2018年3月31日,公司
                                                 已从中信募集资金专户资金补足
                                                 上述建行募集资金专户超额支付
                                                 募集项目的资金。保荐机构已要
                                                 求哈森股份规范募集资金专户使
                                                 用,确保后续的募集资金使用不
                                                 再发生类似情形。除此之外,公
                                                 司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
                                                 相关规定和相关协议的约定,进
                                                 行募集资金的存放及使用。



    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
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持续督导人员对哈森股份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
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包括董事会决议及公告、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公告、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报告、半年度报告、其他公告等文件,对信息披露文
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哈森股份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
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哈森股份在 2018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
公司 2018 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何君光                        张海峰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