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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百利科技: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进展公告2017-09-09  

						 证券代码:603959         证券简称:百利科技         公告编号:2017-060


                  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本次减持实施前,吉林成朴丰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成朴基金”)持有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百利科技”)股份 33,600,000 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 15%。本次减持实施后,成朴基金持有公司股份 29,600,000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13.2143%。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成朴基金计划自 2017 年 8 月 26 日起三个交易日后
        六个月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或者自 2017 年 8 月 26 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六
        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减持价格根据市场价格确定;减
        持数量不超过 6,720,000 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3%),其中任意连续
        90 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任意连续 90 日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的 2%。
        减持计划的实施情况:成朴基金于 2017 年 9 月 8 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大宗交易平台减持 4,000,000 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7857%。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1、股东名称:吉林成朴丰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股东持有股份的总数量和具体来源:本次减持实施前,成朴基金持有公司
股份 33,6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5%,均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持
有的股份。本次减持实施后,成朴基金持有公司股份 29,600,000 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 13.2143%。
    3、过去十二个月内减持股份及公告披露减持计划的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之
日前十二个月内,除本次实施的减持外,成朴基金不存在其他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况。
    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26 日发布《公司 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
号:2017-052),成朴基金计划自 2017 年 8 月 26 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六个月内通
过集中竞价方式或自 2017 年 8 月 26 日起三个交易日后六个月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
减持总数不超过 6,720,000 股百利科技股份(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3%),其中任
意连续 90 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任意连续 90 日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公司于 2017 年 9 月 4 日发布《公司 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
2017-057),成朴基金自 2017 年 9 月 4 日起三个交易日后六个月内通过协议转让方
式减持总数不超过 26,880,000 股百利科技股份(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2%),单
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 5%,即不低于 11,200,000 股。

    二、减持计划的实施进展

    2017 年 9 月 8 日,公司收到成朴基金通知,成朴基金于 2017 年 9 月 8 日通过
大宗交易方式,按照每股 22.46 元的价格,减持了百利科技股份 4,000,000 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 1.7857%。本次减持完成后,成朴基金实际持有的百利科技股份为
29,6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3.2143%。
    成朴基金本次实际减持进展情况符合此前披露的减持计划及承诺,成朴基金此
前披露的关于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安排尚无变化。

    三、对公司的影响

    成朴基金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上述减持事项不会导致公司控制
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成朴基金减持计划实施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