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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克来机电: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8-01-1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克来机电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2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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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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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上海克来机电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克来机电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克来机

电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陆伟、

徐国兴律师出席公司召开的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律师鉴证,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合法性进

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克来机

电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

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

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

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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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

于 2017 年 12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刊登了《上海

克来机电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

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1 月 12 日上午 10:00 在江苏省

太仓市浏河镇郑和大街 38 号滨江花园酒店会议大厅如期召开。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1 月 12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1 月 12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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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提供的《股东名册》,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了审查,确认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67,861,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2510%。

      (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的股东

      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依据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统计并经公司确认,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系统

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6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92,555.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51%。

      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数据,参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

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8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68,053,20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4357%。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鉴证。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

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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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

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

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

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议案,

未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公司委托上海

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合并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重大资产重组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68,053,205.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与会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68,053,205.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与会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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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关于公司现金购买资产暨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68,053,205.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与会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持股 5%以下的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21,908,484.00 股,占与会持股 5%以下的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反对:0 股,占与会持股 5%以下的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与会持股 5%以下的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

     本议案为需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关于上海克来机电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克来凯

盈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与美国合联国际贸易澳门有限公司与曹富春、吴

颐帆、马荣清与上海众源燃油分配器制造有限公司签署<关于上海众

源燃油分配器制造有限公司之股权出售与购买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68,053,205.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与会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5、《关于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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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68,053,205.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与会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6、《关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不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68,053,205.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与会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7、《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

文件的有效性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68,053,205.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与会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8、《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

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等意见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68,053,205.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与会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9、《关于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确

认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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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

     同意:68,053,205.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与会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0、《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重大资产购买具体

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68,053,205.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与会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1、《关于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的议

案》

     表决结果:

     同意:68,053,205.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与会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2、《关于公司对南通克来凯盈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68,053,205.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与会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3、《关于公司在南通克来凯盈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的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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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上海众源燃油分配器制造有限公司 100%股权事项时投赞成票的

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68,053,205.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与会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4、《关于谈士力、陈久康对公司提供无偿资金担保或资金支持

并豁免其作为关联交易审议并披露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68,053,205.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与会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所律师审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
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

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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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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