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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正川股份: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7-12-05  

						                 重庆正川医药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重庆正川医药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相关信息的对外
报送及使用的管理,规范外部信息报送管理事务,确保公平信息披露,杜绝泄露
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
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
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公司任何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独立、
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是指由于有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
或由于其他个人原因发生失职、渎职、失误等行为,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
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公司应当追究其行政、经济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重大差错,是指在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业绩预告修正、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中的财务
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中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年报信息披露存
在其他重大错误等情况,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重大差
错的其他情形。具体包括: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存
         在重大会计差错,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
         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不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

    (三)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四)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年报中的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的负
责人,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负责人,公
司财务、审计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惩前毖后、有错必究的原则;

    (四)责任、义务与权利对等的原则;

    (五)责任轻重与主观过错程度相适应的原则;

    (六)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追究责任时由公司证券部会同财务部、
审计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认真调查核
实,并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被调查人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有关部门、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配合调查工作,不得阻挠、推诿或
干预调查工作。

    第八条 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以及业
绩预告修正等情况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年报
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要求,逐项如实披露更正、补充或修正的原因及影响,并披露
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九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公司各部门、子公司的工作人员应当按其职责对所提供
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各部门、子公司的负责
人对其分管范围内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十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除直接责任人外,董事长、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
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部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
         计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造成年报信息披
         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年报内容与格式准
         则、临时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等规范性文件,
     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公司内部控制
     的其他相关规章制度,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
     响的;

(四)不按照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的规程办事,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
     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五)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过程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
     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六)由于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
     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责任人从重或者加重处罚:

(一)违法违规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
     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或调查人的;

(三)阻挠、干扰责任追究调查的;

(四)拒不按照公司董事会的要求纠正错误的;

(五)拒不执行公司董事会按规定程序做出的处理决定的;

(六)董事会认为有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罚的情形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责任人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一)责任人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责任人主动纠正错误,并且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
   (四)董事会认为有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的情形的。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
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公司董事与责任人之间有关联关系的,在董事会对相关处理意见进行表决时,
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同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也不得接受其他董事
的委托代为表决。

                       第二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五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

   (一)公司行政追究形式:责令改正、责令做出书面检讨、通报批评、警告、
           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调离工作岗位、停职、降职、降级、撤职、
           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开除)等。

   (二)经济责任追究形式:降薪、责令赔偿给公司造成的部分或全部经济损
           失。 责任人的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公司还应当
           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在做出处理决定时,可视情节决定采取上述一种或同
时采取数种形式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被追究责任者对公司董事会的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董
事会做出决定后 30 日内提出书面申诉意见并上报董事会复议一次。申诉、复议
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经调查确属处理错误、失当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
时纠正。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和责任追究参
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