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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泰集团: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关于申请豁免要约收购的法律意见书(江西省民爆投资有限公司)2019-01-05  

						                             关于申请豁免要约收购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申请豁免要约收购的
                                         法律意见书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中大道 998 号绿地中心 A2 座 18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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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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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目 录............................................................... 2
释 义............................................................... 3
一、关于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5
    (一)收购人民爆投资的基本情况 .................................. 6
    (二)收购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 6
二、关于收购人申请豁免要约收购的法律依据............................ 7
    (一)本次收购的方式 ............................................ 7
    (二)本次收购符合申请豁免要约的法律规定 ........................ 7
三、关于本次收购的法定程序.......................................... 8
    (一)本次收购已获得的批准与授权 ................................ 8
    (二)本次收购尚需履行的批准和授权 .............................. 8
四、关于本次收购是否存在或者可能存在法律障碍........................ 9
五、关于本次收购的信息披露.......................................... 9
六、关于收购人本次收购过程中是否存在证券违法行为................... 10
七、结论意见.......................................................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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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释 义

      除非特别说明,以下词语在本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如下:

 收购人/民爆投资               指    江西省民爆投资有限公司

 军工控股                      指    江西省军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大成国资公司                  指    江西大成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国泰集团/上市公司             指    江西国泰民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省国资委                  指    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军工控股将其持有的国泰集团 127,184,120 股 A 股股

                                     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32.51%)无偿划转给民爆投
 本次收购                      指
                                     资,同时无偿受让江西省国资委所持民爆投资

                                     100.00%股权的行为

 《收购报告书》                指    《江西国泰民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江西国泰民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
 《收购报告书(摘要)》        指
                                     要)》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证监会、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所                          指    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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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致: 江西省民爆投资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第 19 号-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等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所接受江西省民爆投资有限公司的委

托,就军工控股无偿划转其持有的国泰集团股份127,184,120股(占

公司股本总数32.51%)至民爆投资,同时无偿受让江西省国资委所持

民爆投资100.00%股权,一致行动人大成国资公司通过军工控股间接

持有国泰集团股份215,081,094(占公司股本总数54.98%)事宜所涉

及的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并按照中国律师

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为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民爆投资的如下保证:

      1.民爆投资已向本所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其提供的

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民爆投资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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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

或复印件的,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

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收购人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

见。

      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

实和现行法律法规及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就

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 及资

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民爆投资为本次申请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事

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收购必备的法律文件,随

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证监会审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民爆投资在为本次收购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按照

相关监管部门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其作上述

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有权对上

述相关文件的相关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现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一、关于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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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购人民爆投资的基本情况

      依据本所律师在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的工商档案,本所律

师查阅民爆投资营业执照、变更信息、章程及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民爆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江西省民爆投资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14年12月29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00032764852XJ

 住所                        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昌东大道8699号

 法定代表人                  刘方云

 注册资本                    39545.7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经营范围                    对民爆及相关行业进行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有100%注册资本

 经营期限                    2014年12月29日至长期

 登记状态                    存续

(二)收购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收购编制的《收购报告书》,分别核查了收

购人民爆投资2015年、2016年及2017年审计报告及声明,查询了国家

企业信息公示网、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

全      国     法      院     被      执      行      人     信      息     查      询         网

(http://zhixing.court.gov.cn/search/)及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

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网站(shixin.csrc.gov.cn)。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收购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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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收购的主体资格。

二、关于收购人申请豁免要约收购的法律依据
(一)本次收购的方式

      本所律师核查了江西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于2018年12月7日作

出的赣国资产权字[2018]321号及赣国资产权字[2018]319号通知,前

述通知同意将军工控股持有的国泰集团127,184,120股股份 (占股份

公司总股本的32.51%)无偿划转给民爆投资持有,江西省国资委将其

持有的民爆投资100%的股权无偿划转给军工控股。

      本次无偿划转实施前,民爆投资持有国泰集团 81,721,980 股股

份,占国泰集团总股本的 20.89%。

      本次无偿划转完成后,民爆投资将持有国泰集团 208,906,100 股

股份,占国泰集团总股本的 53.4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根据《证券法》和《收购管理办法》的

有关规定,收购人本次收购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二)本次收购符合申请豁免要约的法律规定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发出要约的申请,

中国证监会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

异议的,相关投资者可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

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中国证监会不同意其申请的,相关投资者

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办理:(一)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

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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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 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

3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收购符合以上法律规定,收购人可

依法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国泰集团股份。

三、关于本次收购的法定程序
(一)本次收购已获得的批准与授权

      江西省国资委于2018年12月07日作出赣国资产权字[2018]321号

通知,该通知同意将军工控股持有的国泰集团127,184,120股股份

(占股份公司总股本的32.51%)无偿划转给民爆投资持有。

      民爆投资董事会于2018年11月05日作出决议,该决议载明:同意

军工控股持有国泰集团股份127,184,120股(占公司股本总数32.51%)

无偿转让给民爆投资持有。

      军工控股董事会于2018年11月16日作出决议,该决议载明:同意

军工控股持有国泰集团股份127,184,120股(占公司股本总数32.51%)

无偿划转给民爆投资持有,同意无偿受让江西省国资委持有的民爆投

资100%股份。

      大成国资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11月22日作出决议,该决议载明:

同意军工控股持有国泰集团股份127,184,120股(占公司股本总数

32.51%)无偿划转给民爆投资。

(二)本次收购尚需履行的批准和授权

      本次收购尚需取得证监会对民爆投资本次豁免要约申请无异议。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除上述尚需取得证监会对本次豁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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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申请无异议外,本次收购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程序。

四、关于本次收购是否存在或者可能存在法律障碍
      本所律师通过第一部分所述,收购人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

《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本所律师核查了《收购报告书》,收购人的本次收购不以终止上

市公司的上市地位为目的,本次收购未导致国泰集团的社会公众股比

例发生变化。

      本所律师通过查阅调取的工商资料,截至查询日,本次收购所涉

及国泰集团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收购人的本次收购符合《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对收购人免于要

约收购的申请无异议。

五、关于本次收购的信息披露
      根据收购人提供的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国泰集团在巨潮资讯

网 (www.cninfo.com.cn)的公告文件,收购人及国泰集团已就本次收

购履行如下信息披露义务:

      国泰集团于2018年11月12日公告了《江西国泰民爆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该公告载明:军工控股

拟将所持国泰集团127,184,120股(占公司股本总数32.51%)无偿划

转至民爆投资,同时军工控股无偿受让江西省国资委所持民爆投资

100.00%股权。

        收购人已根据《收购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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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有关要求编

制了《收购报告书》及《收购报告书(摘要)》。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收购人已按照《收购管理办法》要求

履行其他必要披露义务。

六、关于收购人本次收购过程中是否存在证券违法行为
      本所律师分别核查了《收购报告书》、民爆投资自查报告及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

查询证明》。前述资料表明,收购人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直系亲属在国泰集团发布《江西国泰民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控股股东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之日(2018年11月12日)前 6 个

月内,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收购人在本次收购中不存在违反《证券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七、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收购人具备实施本次收购的主体资格;

本次收购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人可依法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于发出要约收购;除尚需取得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豁免要约申请无异议外,本次收购相关方已履行了

现阶段必要的批准程序;收购人本次收购符合《证券法》、《收购管

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收购人已按照《收购管理办法》要求履行了现

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收购人在本次收购中不存在违反《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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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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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关于申请豁免要

约收购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陈曦



经办律师: 王隆彬

经办律师: 夏玲虎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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