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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泰集团: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关于申请豁免要约收购的法律意见书(江西省军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19-01-05  

						                             关于申请豁免要约收购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申请豁免要约收购的
                                         法律意见书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中大道 998 号绿地中心 A2 座 18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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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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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申请豁免要约收购的法律意见书



                                                                    目 录

目 录 ................................................................................................................................................ 2

释 义 ................................................................................................................................................ 3

一、 关于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的主体资格................................................................................. 6

       (一) 收购人军工控股的基本情况......................................................................................... 6

       (二) 一致行动人大成国资公司的基本情况......................................................................... 6

       (三) 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 7

二、关于收购人申请豁免要约收购的法律依据........................................................................... 8

       (一) 本次收购的方式............................................................................................................. 8

       (二) 本次收购符合申请豁免要约的法律规定..................................................................... 8

三、关于本次收购的法定程序....................................................................................................... 9

       (一) 本次收购已获得的批准与授权..................................................................................... 9

       (二) 本次收购尚需履行的批准和授权............................................................................... 10

四、关于本次收购是否存在或者可能存在法律障碍................................................................. 10

五、关于本次收购的信息披露..................................................................................................... 11

六、关于收购人本次收购过程中是否存在证券违法行为......................................................... 11

七、结论意见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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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释 义

      除非特别说明,以下词语在本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如下:

 收购人/军工控股               指    江西省军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一致行动人/大成国资
                               指    江西大成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

 民爆投资                      指    江西省民爆投资有限公司

 国泰集团/上市公司             指    江西国泰民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省国资委                  指    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军工控股将其持有的国泰集团 127,184,120 股 A 股股

                                     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32.51%)无偿划转给民爆投
 本次收购                      指
                                     资,同时无偿受让江西省国资委所持民爆投资

                                     100.00%股权的行为

 《收购报告书》                指    《江西国泰民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江西国泰民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
 《收购报告书(摘要)》        指
                                     要)》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证监会、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所                          指    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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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申请豁免要约收购的
                                      法律意见书
致: 江西省军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第 19 号-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等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所接受委托,就军工控股无偿划转其

持有的国泰集团股份127,184,120股(占公司股本总数32.51%)至民

爆投资,同时无偿受让江西省国资委所持民爆投资100.00%股权,一

致行动人大成国资公司通过军工控股间接持有国泰集团股份

215,081,094股(占公司股本总数54.98%)事宜所涉及的申请豁免要

约收购义务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并按照中国律师

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为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军工控股、大成国资公司的如下保

证:

      1.军工控股、大成国资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

要求其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军工控股、大成国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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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的、完整的、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

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收购人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

见。

      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

实和现行法律法规及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就

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 及资

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军工控股、大成国资公司为本次申请之目的使

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收购必备的法律文件,随

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证监会审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军工控股、大成国资公司在为本次收购所制作的相

关文件中按照相关监管部门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

容,但其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

所律师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关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现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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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的主体资格
(一) 收购人军工控股的基本情况

      依据本所律师在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的工商档案,本所律

师查阅军工控股营业执照、变更信息、章程及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军工控股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江西省军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06年04月28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000787275568N

 住所                        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东大道8699号

                             (国防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                  辛仲平

 注册资本                    3000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                    资产经营,股权投资,债权投资,房地产开发、租赁,物

                             业管理,物资贸易,投资咨询服务,金属材料销售,机械

                             设备销售及服务,咨询服务,电子应用产品销售,国内贸

                             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江西大成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持有100%注册

                             资本

 经营期限                    2006年4月28日至长期

 登记状态                    存续

(二) 一致行动人大成国资公司的基本情况

      依据本所律师在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的工商档案,本所律

师查阅大成国资公司营业执照、变更信息、章程及查询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大成国资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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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申请豁免要约收购的法律意见书


 公司名称                    江西大成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                    2005年09月06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00077884321XF

 住所                        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东大道8699号

 法定代表人                  项文

 注册资本                    29056.7195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经营范围                    国有股权持有、运营、处置的资本管理;国有企业重组、

                             并购、托管、破产的改制管理;军工产业、高端服务业的

                             实业投资管理;绿色产业投资;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旅游

                             产业投资;旅游开发;投资咨询;财务顾问;地产投资;

                             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环保机械;养老服务;酒店管理;

                             有色金属、黑色金属及非金属矿产品贸易;国内贸易;进

                             出口贸易;省国资委授权或委托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有100%注册资本

 经营期限                    2005年9月6日至长期至长期

 登记状态                    存续

(三) 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收购上

市公司的情形

      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收购编制的《收购报告书》,分别核查了收

购人军工控股2015年、2016年及2017年审计报告及声明,一致行动人

大成国资公司2015年、2016年及2017年审计报告及声明,查询了国家

企业信息公示网、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

全      国     法      院     被      执      行      人     信      息     查      询         网

(http://zhixing.court.gov.cn/search/)及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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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申请豁免要约收购的法律意见书



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网站(shixin.csrc.gov.cn)。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收购人、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收购管理

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收购的

主体资格。

二、关于收购人申请豁免要约收购的法律依据
(一) 本次收购的方式

      本所律师核查了江西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于2018年12月7日作

出的赣国资产权字[2018]321号及赣国资产权字[2018]319号通知,前

述通知同意将军工控股持有的国泰集团127,184,120股股份 (占股份

公司总股本的32.51%)无偿划转给民爆投资持有,江西省国资委将其

持有的民爆投资100%的股权无偿划转给军工控股。

      本次无偿划转实施前,军工控股持有国泰集团 133,359,114 股股

份,占国泰集团总股本的 34.09%;大成国资公司通过军工控股间接

持有国泰集团 133,359,114 股股份,占国泰集团总股本的 34.09%。

      本次无偿划转完成后,军工控股将直接及间接持有国泰集团

215,081,094 股股份,占国泰集团总股本的 54.98%;大成国资公司通

过军工控股间接持有国泰集团 215,081,094 股股份,占国泰集团总股

本的 54.98%。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根据《证券法》和《收购管理办法》的

有关规定,收购人、一致行动人本次收购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二) 本次收购符合申请豁免要约的法律规定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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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申请豁免要约收购的法律意见书



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发出要约的申请,

中国证监会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

异议的,相关投资者可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

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中国证监会不同意其申请的,相关投资者

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办理:(一)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

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

上市公司 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

3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收购符合以上法律规定,收购人、

一致行动人可依法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国泰

集团股份。

三、关于本次收购的法定程序
(一) 本次收购已获得的批准与授权

      江西省国资委于2018年12月07日作出赣国资产权字[2018]321号

通知,该通知同意将军工控股持有的国泰集团127,184,120股股份

(占股份公司总股本的32.51%)无偿划转给民爆投资持有。

      江西省国资委于2018年12月07日作出赣国资产权字[2018]319号

通知,该通知同意将江西省国资委持有的民爆投资100%的股权无偿划

转给军工控股。

      民爆投资董事会于2018年11月05日作出决议,该决议载明:同意

军工控股持有国泰集团股份127,184,120股(占公司股本总数32.51%)

无偿转让给民爆投资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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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军工控股董事会于2018年11月16日作出决议,该决议载明:同意

军工控股持有国泰集团股份127,184,120股(占公司股本总数32.51%)

无偿划转给民爆投资持有,同意无偿受让江西省国资委持有的民爆投

资100%股份。

      大成国资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11月22日作出决议,该决议载明:

同意军工控股持有国泰集团股份127,184,120股(占公司股本总数

32.51%)无偿划转给民爆投资。

(二) 本次收购尚需履行的批准和授权

      本次收购尚需取得证监会对军工控股、大成资国公司本次豁免要

约申请无异议。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除上述尚需取得证监会对本次豁免要

约申请无异议外,本次收购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程序。

四、关于本次收购是否存在或者可能存在法律障碍
      本所律师通过第一部分所述,收购人、一致行动人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

形。

      本所律师核查了《收购报告书》,收购人、一致行动人的本次收

购不以终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为目的,本次收购未导致国泰集团的

社会公众股比例发生变化。

      本所律师通过查阅调取的工商资料,截至查询日,本次收购所涉

及国泰集团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收购人、一致行动人的本次收购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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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申请豁免要约收购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对

收购人免于要约收购的申请无异议。

五、关于本次收购的信息披露
      根据收购人、一致行动人提供的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国泰集团

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公告文件,收购人、一致行动

人及国泰集团已就本次收购履行如下信息披露义务:

      国泰集团于2018年11月12日公告了《江西国泰民爆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该公告载明:军工控股

拟将所持国泰集团127,184,120股(占公司股本总数32.51%)无偿划

转至民爆投资,同时军工控股无偿受让江西省国资委所持民爆投资

100.00%股权。

        收购人、一致行动人已根据《收购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

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的有关要求编制了《收购报告书》及《收购报告书(摘要)》。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收购人、一致行动人已按照《收购管

理办法》要求履行其他必要披露义务。

六、关于收购人本次收购过程中是否存在证券违法行为
      本所律师分别核查了《收购报告书》、军工控股、大成国资公司

自查报告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

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前述资料表明,收购人、一致行动人及

其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直系亲属在国泰集团发布《江西

国泰民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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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申请豁免要约收购的法律意见书



日(2018年11月12日)前 6 个月内,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

司股票的情形。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收购人一致行动人在本次收购中不存在

违反《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七、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收购人、一致行动人具备实施本次收

购的主体资格;本次收购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的情形,收购人、一致行动人可依法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

于发出要约收购;除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豁免要约申请无异议

外,本次收购相关方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程序;收购人、一致

行动人本次收购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收

购人、一致行动人已按照《收购管理办法》要求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

信息披露义务;收购人、一致行动人在本次收购中不存在违反《证券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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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关于申请豁免要

约收购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陈曦



经办律师: 王隆彬

经办律师: 夏玲虎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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