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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圳新星: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9-08-28  

						证券代码:603978          证券简称:深圳新星         公告编号:2019-039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对财务报表项目列示产生影响,对公司当期及
前期列报的总资产、净资产及公司损益等不产生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1、财务报表格式调整
    2019年4月30日,财政部发布《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
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要求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财会〔2019〕6号的要求编
制2019年度中期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2、会计准则修订
    2019 年 5 月 9 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
币性资产交换>的通知》(财会〔2019〕8 号);2019 年 5 月 16 日,财政部
发布《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通知》(财会〔2019〕9
号),要求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
   (二)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
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发布的“财会〔2019〕6 号”、“财会
〔2019〕8 号”、“财会〔2019〕9 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
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
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2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
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 变更日期
    公司按照国家财政部印发的上述通知规定的起始日期开始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
    (一)财务报表格式修订的主要内容
    根据财会〔2019〕6 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属于已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但
未执行新收入准则和新租赁准则的企业,应当结合文件要求对财务报表格式及部
分科目列示进行相应调整,并对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进行相应调整,不会对
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产生影响,具体情况如下:
    1、资产负债表项目
    (1)将原“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拆分为“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两个
项目;
    (2)将原“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拆分为“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两个
项目;
    (3)新增“应收款项融资”项目,反映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
合收益的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等。
    2、利润表项目
    (1)新增“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收益”项目,反映企业因转
让等情形导致终止确认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而产生的利得或损失;
    (2)新增“信用减值损失”项目,反应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的要求计提的各项金融工具信用减值准
备所确认的信用损失。
    (3)“信用减值损失” 、“资产减值损失”项目位置移至“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之后;
    (4)将利润表“减:资产减值损失”调整为“加:资产减值损失(损失以“-”
列示)”。
    3、现金流量表项目
    现金流量表明确了政府补助的填列口径,企业实际收到的政府补助,无论是
与资产相关还是与收益相关,均在“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填列。
    4、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项目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明确了“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投入股本”项目的填列口
径,该项目反映企业发行的除普通股以外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的持有者投
入资本的金额。
  (二)《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变更的主要内容
    1、明确准则的适用范围,将应适用其他准则的交易进行了明确。
    2、增加规范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时点,即换入资产应在符合资产定义
并满足资产确认条件时予以确认,换出资产应在满足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终止确
认;
    3、在货币性资产定义方面,强调收取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权利;
    4、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计量原则与收入准则协调一致;
    5、附注披露内容增加“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及其原因”。
       (三)《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变更的主要内容
    1、修改债务重组的定义,删除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债权人作出让步的表
述,重组债权和债务与其他金融工具不做区别对待,将重组债权和债务指定为《企
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工具范畴。重组债权和
债务的会计处理规定与新金融工具准则协调一致。
    2、修订准则后,删除了对或有应收、应付金额遵循或有事项准则的规定。
    3、对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明确了债权人初始确认受让的
金融资产以外的资产以成本计量原则,并且不再区分债务重组利得、损失和资产
处置损益,而是合并作为债务重组相关损益。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于 2019 年 4 月 30 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
2019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 号)、2019 年 5 月 9 日
发布的《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通知》(财
会[2019]8 号)、2019 年 5 月 16 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的通知》(财会[2019]9 号)相关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变更仅对财务报表项目列示产生
影响,不会对公司当期及前期列报的总资产、净资产及公司损益产生影响,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四、独立董事结论性意见
    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财会[2019]6 号、财会[2019]8 号、财会[2019]9 号通
知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政策变更,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
相关规定,有利于客观、公允地反应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
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
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
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同意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 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