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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圳新星: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8-28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了相关资料后,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有关事
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19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
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 2019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公司
章程》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
形。公司出具的《关于 2019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们同意该
报告。
     二、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财会[2019]6 号、财会[2019]8 号、财会[2019]9 号通
知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政策变更,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
相关规定,有利于客观、公允地反应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
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龙哲、贺志勇、宋顺方
                                                 2019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