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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泉峰汽车: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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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19)-04-232

    受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市嘉
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就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等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见证意见如下:




一、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2019 年 9 月 29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召开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 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出《南京泉峰汽
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
称“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
项、出席会议的对象及登记办法、联系方式等。

    3.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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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10 月 16 日下午 14:00 在南京市江宁区佳湖东路 9 号银城
皇冠假日酒店 2 楼江宁 VIP 厅举行。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潘龙泉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股东通过交易
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19 年 10 月 16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 和下午 13:00 至 15:00;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19
年 10 月 16 日 9:15 至 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及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 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
证明文件、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确认,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
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3 人,代表股份 150,007,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5.0035%。对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由本所律师验证
其股东资格;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方上证所
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股东资格。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
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现场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本次股东大会
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
的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现场投票结束后,由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代表清点
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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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

    4.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同时,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在审议《关
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关于选举第二届董事会非独
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三项议案时,对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股份的股东之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
票。在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时,履行了特
别决议程序。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
项议案均合法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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