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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兆易创新: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第3号——发行股份购买资产2017-04-18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
                       第 3 号——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
上市公司名称                                   财务顾问名称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               兆易创新                证券代码          603986

购买资产类型             完整经营性资产 √ 不构成完整经营性资产□
                       上海承裕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屹唐半导体产业投资中心(有
                       限合伙)、北京华创芯原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闪胜创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交易对方
                       合伙)、烟台民和志威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杭州名建致真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
交易对方是否为上市公   是 □     否 √        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是 √     否 □
司控股股东
上市公司控制权是否变   是 □     否 √        交易完成后是否触发要    是 □     否 √
更                                             约收购义务
                       1、兆易创新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上海承裕、屹唐投资、华
                       创芯原、闪胜创芯、民和志威合计持有的北京矽成 100%股权,同时拟采取
                       询价方式向名建致真等不超过 10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
方案简介               募集配套资金。
                       2、北京矽成 100%股权截至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为 580,858.47 万元。经上市
                       公司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交易对方协商,参考上述评估值,标的
                       资产的交易价格为 650,000.00 万元。
                                                          核查意见
  序号                        核查事项                                        备注与说明
                                                          是     否
一、上市公司是否符合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条件
1.1       本次交易是否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
                                                          √
          善公司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
           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
                                                          √
           争,增强独立性
1.2        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是否被注
                                                          √
           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被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
                                                                                不适用
           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是否专项核查确认
           该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
           事项的重大影响是否已经消除或者将通过本次交                           不适用
           易予以消除
1.3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所购买的资产,是否为权属清
           晰的经营性资产,并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     √
           属转移手续
1.4        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
                                                          √
           九条的规定
二、交易对方的情况
2.1       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2.1.1    交易对方的名称、企业性质、注册地、主要办公
         地点、法定代表人、税务登记证号码与实际情况     √
         是否相符
2.1.2    交易对方是否无影响其存续的因素                 √
2.1.3    交易对方为自然人的,是否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
                                                                         不适用
         地区的永久居留权或者护照
2.1.4    交易对方阐述的历史沿革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
         不存在任何虚假披露
2.2      交易对方的控制权结构
2.2.1    交易对方披露的产权及控制关系是否全面、完整、
                                                        √
         真实
2.2.2    如交易对方成立不足一年或没有开展实际业务,
         是否已核查交易对方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
         的情况
2.2.3    是否已核查交易对方的主要股东及其他管理人的
                                                        √
         基本情况
2.3      交易对方的实力
2.3.1    是否已核查交易对方从事的主要业务、行业经验、
                                                        √
         经营成果及在行业中的地位
2.3.2    是否已核查交易对方的主要业务发展状况           √
2.3.3    是否已核查交易对方的财务状况,包括资产负债
                                                        √
         情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等
2.4      交易对方的资信情况
2.4.1    交易对方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的实际控
         制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最近 5 年内是否未受到过
         行政处罚(不包括证券市场以外的处罚)、刑事     √
         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
         者仲裁
         交易对方及高级管理人员最近 5 年内是否未受到
                                                        √
         与证券市场无关的行政处罚
2.4.2    交易对方是否未控制其他上市公司                 √
         如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的,该上市公司的合规运作
         情况,是否不存在控股股东资金占用、违规担保                      不适用
         等问题
2.4.3    交易对方是否不存在其他不良记录                 √
2.5      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系
2.5.1    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不存在关联关系                 上海承裕、屹唐投资在本
                                                             √   次交易完成后将成为上
                                                                  市公司持股比例 5%以上
                                                              股东,且上述事项预计在
                                                              十二个月内完成,将成为
                                                              上市公司关联方
2.5.2     交易对方是否未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或者高级管
                                                         √
          理人员的情况
2.6       交易对方是否承诺在限定期限内不以任何形式转
                                                         √
          让其所持股份
2.7       交易对方是否不存在为他人代为持有股份的情形     √

三、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所购买资产的情况
3.1       购买资产所属行业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鼓励范
                                                         √
          围
          若不属于,是否不存在影响行业发展的重大政策
                                                                     不适用
          因素
3.2       购买资产的经营状况
3.2.1     购买的资产及业务在最近 3 年内是否有确定的持
                                                         √
          续经营记录
3.2.2     交易对方披露的取得并经营该项资产或业务的时
                                                         √
          间是否真实
3.2.3     购买资产最近 3 年是否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
3.3       购买资产的财务状况
3.3.1     该项资产是否具有持续盈利能力                   √
3.3.2     收入和利润中是否不包含较大比例(如 30%以上)
                                                         √
          的非经常性损益
3.3.3     是否不涉及将导致上市公司财务风险增加且数额
                                                         √
          较大的异常应收或应付账款
3.3.4     交易完成后是否未导致上市公司的负债比例过大
          (如超过 70%),属于特殊行业的应在备注中说     √
          明
3.3.5     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是否不存在将承担重大担保
                                                         √
          或其他连带责任,以及其他或有风险
3.3.6     相关资产或业务是否不存在财务会计文件虚假记
                                                         √
          载;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3.4       购买资产的权属状况
3.4.1     如不构成完整经营性资产                                     不适用
3.4.1.1   权属是否清晰                                               不适用
3.4.1.2   是否已经办理了相应的权属证明,包括相关资产
          的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知识产权                 不适用
          或其他权益的权属证明
3.4.1.3   交易对方向上市公司转让前述资产是否不存在政
                                                                     不适用
          策障碍、抵押或冻结等权利限制
          是否不会产生诉讼、人员安置纠纷或其他方面的                 不适用
          重大风险
3.4.1.4   该资产正常运营所需要的人员、技术以及采购、
                                                                         不适用
          营销体系等是否一并购入
3.4.2     如为完整经营性资产(包括股权或其他可独立核
          算会计主体的经营性资产)
3.4.2.1   交易对方是否合法拥有该项权益类资产的全部权
                                                         √
          利
3.4.2.2   该项权益性资产对应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权
                                                         √
          属是否清晰
3.4.2.3   与该项权益类资产相关的公司发起人是否不存在
                                                         √
          有出资不实或其他影响公司合法存续的情况
3.4.2.4   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股权注入上市公司是
          否已取得其他股东的同意或者有证据表明,该股     √
          东已经放弃优先购买权
3.4.2.5   股权对应的资产权属是否清晰                     √
          是否已办理相应的产权证书                       √
3.4.3     该项资产(包括该股权所对应的资产)是否无权
                                                              √
          利负担,如抵押、质押等担保物权
          是否无禁止转让、限制转让或者被采取强制保全
                                                         √
          措施的情形
3.4.4     是否不存在导致该资产受到第三方请求或政府主
                                                         √
          管部门处罚的事实
          是否不存在诉讼、仲裁或其他形式的纠纷           √
3.4.5     相关公司章程中是否不存在可能对本次交易产生
                                                         √
          影响的主要内容或相关投资协议
3.4.6     相关资产是否在最近 3 年曾进行资产评估或者交
                                                         √
          易
          相关资产的评估或者交易价格与本次评估价格相
                                                         √
          比是否存在差异,
          如有差异是否已进行合理性分析                   √
          相关资产是否在最近 3 曾进行资产评估或者交易
                                                         √
          是否在报告书中如实披露
3.5       资产的独立性
3.5.1     进入上市公司的资产或业务的经营独立性,是否
          未因受到合同、协议或相关安排约束,如特许经     √
          营权、特种行业经营许可等而具有不确定性
3.5.2     注入上市公司后,上市公司是否直接参与其经营
                                                         √
          管理,或做出适当安排以保证其正常经营
3.6       是否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以与主业无关资
                                                         √
          产或低效资产偿还其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的情况
3.7       涉及购买境外资产的,是否对相关资产进行核查,             本次交易已聘请境外法
                                                         √
          如委托境外中介机构协助核查,则在备注中予以               律顾问对境外资产协助
         说明(在境外中介机构同意的情况下,有关上述                      调查
         内容的核查,可援引境外中介机构尽职调查意见)
3.8      交易合同约定的资产交付安排是否不存在可能导
         致上市公司交付现金或其他资产后不能及时获得     √
         对价的风险
         相关的违约责任是否切实有效                     √
3.9      拟在重组后发行新股或债券时连续计算业绩的
3.9.1    购买资产的资产和业务是否独立完整,且在最近
                                                                        不适用
         两年未发生重大变化
3.9.2    购买资产是否在进入上市公司前已在同一实际控
                                                                        不适用
         制人之下持续经营两年以上
3.9.3    购买资产在进入上市公司之前是否实行独立核
         算,或者虽未独立核算,但与其经营业务相关的                     不适用
         收入、费用在会计核算上是否能够清晰划分
3.9.4    上市公司与该经营实体的主要高级管理人员是否
                                                                        不适用
         签订聘用合同或者采取其他方式确定聘用关系
         是否就该经营实体在交易完成后的持续经营和管
                                                                        不适用
         理作出恰当安排
3.10     交易标的的重大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是否与上市
                                                        √
         公司不存在较大差异
         存在较大差异按规定须进行变更的,是否未对交
                                                                        不适用
         易标的的利润产生影响
3.11     购买资产的主要产品工艺与技术是否不属于政策
                                                        √
         明确限制或淘汰的落后产能与工艺技术
3.12     购买资产是否符合我国现行环保政策的相关要求     √

四、交易定价的公允性
4.1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定价
4.1.1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定价是否不低于董事会就定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
         向发行做出决议前 20 个交易日均价                         行价格为董事会就本次
                                                             √
                                                                  发行做出决议前 20 个
                                                                    交易日均价的 90%
4.1.2    董事会决议公告前,上市公司股票是否不存在交
                                                        √
         易异常的情况
4.2      上市公司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如以评估值为基准
         确定
4.2.1    对整体资产评估时,是否对不同资产采取了不同
                                                        √
         评估方法
         评估方法的选用是否适当                         √
4.2.2    评估方法是否与评估目的相适应                   √
4.2.3    是否充分考虑了相关资产的盈利能力               √
4.2.4    是否采用两种以上的评估方法得出评估结果         √
4.2.5    评估的假设前提是否合理                        √
         预期未来收入增长率、折现率、产品价格、销售
         量等重要评估参数取值是否合理,特别是交易标    √
         的为无形资产时
4.2.6    被评估的资产权属是否明确,包括权益类资产对
                                                       √
         应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权属
4.2.7    是否不存在因评估增值导致商誉减值而对公司利
                                                       √
         润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况
4.2.8    是否不存在评估增值幅度较大,可能导致上市公              本次收购完成后,上市公
         司 每年承担巨额减值测试造成的费用                       司形成较大的商誉,上市
                                                            √
                                                                 公司将每年进行商誉的
                                                                 减值测试。
4.3      与市场同类资产相比,本次资产交易定价是否公
                                                       √
         允、合理
4.4      是否对购买资产本次交易的定价与最近 3 年的评
                                                       √
         估及交易定价进行了比较性分析
五、定向发行须获得的相关批准
5.1       程序的合法性
5.1.1    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是否已就本次定向发行事项
                                                       √
         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和报备、审批、披露程序
5.1.2    履行各项程序的过程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
         规则和政府主管部门的政策要求
5.1.3    定向发行方案是否已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              不适用,尚需待上市公司
                                                            √
         股东表决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
5.2      定向发行后,是否未导致公司涉及特许领域或其
                                                       √
         他限制经营类领域
         如存在前述问题,是否符合现阶段国家产业发展
         政策或者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应特别关注                     不适用
         国家对行业准入有明确规定的领域
5.3      本次定向发行是否未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
                                                       √
         化
         如发生变化,交易对方是否按照《上市公司收购
                                                                        不适用
         管理办法》履行公告、报告义务
5.4      本次定向发行是否未导致交易对方触发要约收购
                                                       √
         义务
         如是,交易对方是否拟申请豁免                                   不适用
         股东大会是否已同意豁免其要约义务                               不适用

六、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6.1       上市公司定向发行后,是否符合上市条件         √
6.2      如果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变更了主营业务,该变更
                                                                        不适用
         是否增强了上市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如果未变更主营业务,定向发行的目的与公司战    √
        略发展目标是否一致
        是否增强了上市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
6.3     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
6.3.1   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是否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和盈
                                                       √
        利能力
6.3.2   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主要资产是否不为现金
        或流动资产,或主要资产的经营是否具有不确定
        性,不会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确定性     √
        (例如主要资产是上市公司不能控制经营的股权
        投资、债权投资等)
6.3.3   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是否具有确定的资产及业
        务,该等资产或业务是否未受到合同、协议或相     √
        关安排约束,从而具有确定性
6.3.4   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是否不需要取得相应领域
                                                       √
        的特许或其他许可资格
        上市公司获取新的许可资格是否不存在重大不确
                                                            不适用
        定性
6.3.5   本次交易设置的条件(包括支付资金、交付资产、
        交易方式)是否未导致拟进入上市公司的资产带
        有重大不确定性(如约定公司不能保留上市地位     √
        时交易将中止执行并返还原状等),对上市公司
        持续经营有负面影响或具有重大不确定性
6.3.6   盈利预测的编制基础和各种假设是否具有现实性          不适用
        盈利预测是否可实现                                  不适用
6.3.7   如未提供盈利预测,管理层讨论与分析是否充分
        反映本次重组后公司未来发展的前景、持续经营     √
        能力和存在的问题
6.3.8   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
        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补偿协议的,相关补偿安     √
        排是否可行、合理
6.4     对上市公司经营独立性的影响
6.4.1   相关资产是否整体进入上市公司                   √
        上市公司是否有控制权                           √
        在采购、生产、销售和知识产权等方面是否保持
                                                       √
        独立
6.4.2   关联交易收入及相应利润在上市公司收入和利润
        中所占比重是否不超过 30%,未影响公司经营的     √
        独立性
6.4.3   进入上市公司的资产是否包括生产经营所必需的
                                                       √
        无形资产(如商标使用权、专利使用权等)
        上市公司是否已取得业务经营所需的全部许可、
                                                       √
        批准和资质证书(如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
         证、药品生产许可证等)
6.4.4    是否需要向第三方缴纳无形资产使用费             √
6.4.5    是否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或交易对方及其
         关联方通过交易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增加上市公     √
         司风险的情形
6.5      对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
6.5.1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潜在控股股东是否与上市公
         司保持独立,是否不存在通过控制权转移而对上     √
         市公司现有资产的稳定性构成威胁
6.5.2    定向发行后,是否能够做到上市公司人员、财务、
         资产完整,拥有独立的银行账户;依法独立纳税;   √
         独立做出财务决策
6.5.3    生产经营和行政管理是否能够做到与控股股东分
                                                        √
         开
6.5.4    如短期内难以完全做到,是否已做出合理的过渡
                                                                  不适用
         性安排
6.5.5    定向发行后,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企业
                                                        √
         之间是否不存在同业竞争
         如有,是否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不适用
6.5.6    定向发行后,是否不存在出现因环境保护、知识
         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发生
                                                        √
         纠纷的情况;如存在,在备注中说明对上市公司
         的影响
七、相关事宜
7.1      各专业机构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不存在关联关系
         涉及的独立财务顾问、评估机构、审计机构、法
                                                        √
         律顾问是否由上市公司聘请(具体情况在备注栏
         中列明)
7.2      相关当事人是否已经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
                                                        √
         履行了报告和公告义务
         相关信息是否未出现提前泄露的情形               √
         相关当事人是否不存在正在被证券监管部门或者
                                                        √
         证券交易所调查的情形
7.3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否出具过相
                                                        √
         关承诺
         是否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的情形                 √
         如该等承诺未履行是否对本次收购不构成影响                 不适用
7.4      二级市场股票交易核查情况
7.4.1    上市公司二级市场的股票价格是否未出现异常波
                                                             √
         动
7.4.2    是否不存在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
         人员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参与内幕交易的嫌疑
7.4.3    是否不存在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
         人员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参与内幕交易的嫌疑
7.4.4    是否不存在参与本次定向发行的各中介机构(包
         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财务顾问、资产
                                                         √
         评估事务所)及相关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参与内幕
         交易的嫌疑
7.5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作的承诺
                                                         √
         或声明是否涵盖其应当作出承诺的范围
         是否表明其已经履行了其应负的诚信义务            √
         是否不需要其对承诺的内容和范围进行补充          √
7.6      定向发行报告书是否充分披露了定向发行后的经
         营风险、财务风险、管理风险、技术风险、政策      √
         风险及其他风险
         风险对策和此措施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

尽职调查中重点关注的问题及结论性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按照《公司法》、《证券法》、《重组办法》及《上
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的要求,通过尽职调查和对
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审慎核查,并与兆易创新、兆易创新聘请的律师、审计机构、评估机构等经过充
分沟通后,认为:
     1、本次交易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26 号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交易所涉及的标的资产权属清晰。就上海承裕、华创芯原以其所持标的公司股份向亦庄国
投质押事宜,上海承裕、华创芯原已分别出具承诺,将在本次交易申报文件提交中国证监会之前解除
标的公司股权相应质押,确保标的资产过户或者转移至上市公司不存在法律障碍。亦庄国投亦出具《关
于解除标的资产质押的说明与承诺函》,承诺将积极与上海承裕及华创芯原进行磋商及达成有关担保
措施等方案,同意在此基础上,不晚于上市公司将本次交易申报文件提交中国证监会之前(如相关监
管部门有其他时间要求的,从其要求)解除前述股权质押,并依法办理完成质押解除登记手续。在上
海承裕、华创芯原及亦庄国投协商一致且相关承诺得到切实履行的情况下,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
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3、本次交易的定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
4、本次交易的完成将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增强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符合上市公司及全
体股东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