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易创新: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7-05-16
证券代码:603986 证券简称:兆易创新 公告编号:2017-041
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增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53 元(含税),每股转增股份 1 股
相关日期
新增无限售条件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流通股份上市日
A股 2017/5/19 2017/5/22 2017/5/23 2017/5/22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 2017 年 5 月 8 日的 2016 年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 发放年度:2016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
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00,000,000 股为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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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53 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 1 股,共计
派发现金红利 53,000,000 元,转增 100,000,000 股,本次分配后总股本为 200,000,000
股。
三、相关日期
最后交 新增无限售条件 现金红利发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易日 流通股份上市日 放日
A股 2017/5/19 - 2017/5/22 2017/5/23 2017/5/22
四、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
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
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全体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
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
(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
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使用 20%
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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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53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
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
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
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
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
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
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
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477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
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
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
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
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477 元。
(4)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
定,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 0.477
元。
(5)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非居民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
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 号)有关规定,公
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 0.477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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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其股息、红
利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53 元。
(7)本次转增的资本公积金来源为公司股本溢价发行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
公司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扣税。
五、股本结构变动表
单位:股
变动数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转增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非流
75,000,000 75,000,000 150,000,000
通股)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流通
25,000,000 25,000,000 50,000,000
股)
1、 A 股 25,000,000 25,000,000 50,000,000
三、股份总数 100,000,000 100,000,000 200,000,000
六、摊薄每股收益说明
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 200,000,000 股摊薄计算的 2016 年度每股
收益为 0.88 元。
七、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方案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
联系电话:010-82881768
特此公告。
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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