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易创新: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08-26
证券代码:603986 证券简称:兆易创新 公告编号:2017-075
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7 年 8 月 25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 30 号科大天工大厦 B 座三层第
六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21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140,241,130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
69.1885
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公
司董事长朱一明先生主持。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9 人,出席 8 人,周宁董事因公务原因未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1 人,田雨、王林监事因公务原因未出席本次会议;
3. 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全部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1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并撤回相关申请文件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A股 94,880,730 99.9964 3,400 0.0036 0 0.0000
2、议案名称:《关于签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终止协议>、
<《盈利补偿协议》之终止协议>及<《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A股 94,880,730 99.9964 3,400 0.0036 0 0.0000
3、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重组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A股 94,880,730 99.9964 3,400 0.0036 0 0.0000
4、议案名称:《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A股 140,241,130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关于终止本次
重大资产重组事
1 30,981,630 99.9890 3,400 0.0110 0 0.0000
项并撤回相关申
请文件的议案》
《关于签署<《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协
议》之终止协
2 议>、<《盈利补 30,981,630 99.9890 3,400 0.0110 0 0.0000
偿协议》之终止
协议>及<《股份
认购协议》之终
止协议>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
3 全权办理本次重 30,981,630 99.9890 3,400 0.0110 0 0.0000
组相关事宜的议
案》
《关于续聘会计
4 师事务所的议 30,985,030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案》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 议案 1 至议案 3 作为特别决议议案,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已获得了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
2、 议案 1 至议案 3 涉及关联交易,朱一明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配套融资认
购对象名建致真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香港赢富得有限公司已出具《保持一
致行动的承诺函》承诺在行使股东表决权时与朱一明保持一致,因此朱一明(持
有 24,438,000 股股份)、香港赢富得有限公司(持有 20,919,000 股股份)作为关
联股东,均已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许志刚、于鹏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和列席
会议的人员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 兆易创新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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