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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兆易创新: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6-01  

						           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为北京兆易创新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
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回购注销 201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独立意见
    由于原激励对象朱荣臻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已不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董事会审议决定取消上述激励对象资格并回购注销其已获
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 3.929 万股。
    我们认为上述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和《201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同意上述事项。


    二、关于 201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
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公司层面 2016 年度业绩已达到考核目标,且授予的 174 名激励对象个人业绩
考核结果均为“符合业绩基本标准”,根据公司《201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等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
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所需满足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均
已达成,且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公司《201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解除限售符合公司《2016 年股票期
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的资格
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
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陈武朝                  李 华                    王志华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