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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至正股份: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8-06-20  

						证券代码:603991                   证券简称:至正股份                公告编号:2018-021



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0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6/25            -             2018/6/26          2018/6/26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18 年 5 月 17 日的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7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74,534,998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0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7,453,499.8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6/25            -             2018/6/26          2018/6/26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

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

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

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上海至正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

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

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0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

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0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

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

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代为向主管

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

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

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 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

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

规定,由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9 元,如相关

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

申请。
    (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

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

发,扣税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

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

金红利人民币 0.09 元。

    (4)对于其他国内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其

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税前人民币 0.10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21-54155612


特此公告。




                                          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6 月 20 日